如何规范佛山市范围药品批发企业发票问题

市局,你好!现在国家已规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购进销售药品必须开具正规发票,请问佛山如何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的发票开具问题?终端零售药品从佛山批发企业购进药品时,虽然可以开具发票,但禅城区级药监要求必须开具明细或在发票上标注清单单据号,但批发企业解释发票不可以打印此类信息在发票上。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局可否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或协调如何解决此问题?零售终端有时也是弱势,还需市局大人定夺。毕竟批发是归市局管的,区级规定管不了批发。但终端得服从区级规定。感激不尽!!!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依据我局职能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文件的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而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要求: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批发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要求开具发票,票、帐、货、款必须一 一对应,如发票上不能载明全部药品信息的一定要附应税劳务清单;如没有应税劳务清单的,发票上必须注明出库单号。
如果您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批发企业不按照要求开具发票的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投诉电话向我们举报。如情况属实,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批发企业还将提交省局撤销其GSP认证证书。
2014-10-09 16: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