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立案办案

本人是从事消防工程安装,与人签写合同,但对方未当场签名。对方对整个工程未结束就撤场,发包方(甲方)有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款项。合同约定如承包方(乙方)对工程未完工撤场,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可是乙方撤场后就不在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甲方在没办法情况下另行安排工人继续完成剩余工程。在完工后。乙方把我与他签订的合同转交给他人,让他人签上其姓名向新罗区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法院仅凭一份合同,没有其他资金,通讯作为证据起诉甲方。请问这样可以立案吗?
在庭审中乙方已合伙人的身份进行辩护。那么本人认为乙方是不是有必要提供其合伙证明。才能作为原告。法院也没有责令乙方提供。
乙方(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一份工程计量书中有甲方(被告)所签名的工程量进行添加数据。于是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在6月28日进行采样时原告不能提供原件,只能进行采样。可当时法院给出时间是7月4日向法院提供原件,被告在7月6日向法院咨询原告是否提供了原件,得到答案是还没有,叫我继续等。我可是在四川还有其他的事,法院叫我先回去,那我想问下,在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谁出?
于是我又在7月11日向法院咨询,得到答案还是没有提供。还是叫我继续等。那我想问下,如果原告不提供原件。我是不是要继续等下去。法院所规定的时间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应。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对此案不在做其应诉。
我可是4月28日从四川专门过来为了此案。你们司法机关所有的事情,我们都必须无条件配合,那请问我们的损失找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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