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董开心,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9年12月,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全心村。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12263532。电话;13732491116.申请事项;1,确认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实与理由;1993年10月,申请人经本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和原梅山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建造房屋,后一直居住,但相关部门一直未履行相应职责,确认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此,特提出申请,盼予履行 。此致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董开心2017年1月21日备注;以上相同内容的纸质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于201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30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单号;1086671497622)(单号;1059746934522)已寄达予您本人及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否受理?请予答复。
董开心:你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为你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根据调查,答复如下:1、《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明确,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权证需依土地使用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进行。目前,越城区人民政府无登记发证的职责,请你向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越城区(镜湖新区)分中心提出申请。2、经调查,绍兴市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15年1月发布了对灵芝镇全心村的整村房屋实施征收的房屋征收公告(绍市镜征公字(2015)1号)。按《绍兴市镜湖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镜委发【2010】19号),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区所涉职能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产权的变更、赠与、分家析产、租赁以及核发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该办法第六条同时还明确“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有效审批手续可作确权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乡镇政府有效的审批手续作为拆迁确权依据。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分局2017年1月23日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镜湖新区分局 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