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货币补偿协议书》签好后,可以单方修改?

3月23日我去办理拆迁房屋补偿手续时,开始一切都顺顺利利办完手续,拿到《住宅货币补偿协议书》(双方签字并盖有公章,我盖有手印,产生法律效力。)并收到支票。当时把这些文件交给我时的女工作人员对我说:新政策下来了,你这种情况,今年3月1日起拆迁就不能享受36个平米优惠待遇。当我拿着支票去银行兑付时,银行工作人员接了一个电话说这张支票不能兑付,叫我去找拆迁办。我再次来到拆迁办,一位工作人员说:要双方都是南昌市常住户口(我女婿是湖北人)才能享受36平米待遇。我说:刚才不是说新政策从今年3月1日开始拆迁的才不能享受吗?我质问刚刚办理手续的女工作人员,她说:我说错了。我找当时负责人要他们拿文件来看,他们拿张拆迁补偿方案给我看。拆迁补偿方案条款上只有: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已登记建筑以登记产权人为准,未登记建筑以调查、认定为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6㎡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在这条款中“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 并没指明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持证人都应是本市常住户口,连括弧里都没注明。然而拆迁办的工作人员视法律如儿戏地说:你手中的《住宅货币补偿协议书》我可以单方面修改的。
您好: 1、补偿应当严格按全市统一的补偿执行,2015年3月1日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规定执行; 2、生效的合法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 3、南昌市常住户口才能享受36平米待遇,是解决我市常住居民无房户的优惠政策; 4、您可以向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房管局)了解反映情况,进一步了解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谢谢!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04-02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