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回复网友不息的风“关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乌合之众,王强院长就是害群之马”一帖中,公开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本网民认为:撤销原判决、裁定后,再判熊仁荣,于法无据,错了。
(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但熊仁荣在给王达菊施行剖腹产手术时,已经取得医师资格,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也为熊仁荣分别申报了《医师资格认定申请申报表》及《医师执业注册申请申请表》,因相关部门对巴中市辖区内所有的医师执业注册申报均在审查批复中,且均在执业,熊仁荣与当时巴中市辖区内的其他医师一样,应视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因此,熊仁荣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熊仁荣对王达菊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其核发的《计生节育手术施术合格证》中批准的施术范围,同时,熊仁荣严重不负责任,在并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达菊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达菊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抢救;且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达菊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仁荣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网民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本网民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依据法释[199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熊仁荣负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本网民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 刑事判决是正确的。
本网民认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以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法无据,错了。
1、(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 刑事判决书 判决撤销了(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 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证明:原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对熊仁荣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法律不当,因此,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裁定通过再审合法程序被判决撤销,证明原判决、裁定自始向后都是错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法释[1998]23号《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判原判罰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三百一十二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撤销(2008)巴刑再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及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 刑事判决,是因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罪名不当,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确实于法无据,违法,因此再审撤销。所以,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及适应法律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也不存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判原判罰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的情形;更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的情形。因此,(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法律规定,判决熊仁荣负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应法律错误。
本案,本网民认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熊仁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是正确的。但是,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时间是2000年11月12日,距再审判决时间2012年11月19日,己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日期,因此,依据《刑法》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规定;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二)犯罪已过追诉时限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规定,再审应依法不再追究熊仁荣刑事责任。所以,(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熊仁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法无据,是错误的。
真正原因在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对熊仁荣判非法行医犯罪、以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减轻处罚,法院又不依法将酌定减轻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使得判决胜任被执行但不能生效,民事赔偿无法执行。现在又撤销原判决,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开庭审理而且明显又超过追诉时效,熊仁荣又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情形,依法不得追诉,或者要依法宣告无罪,(既然法院已经认定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还哪来的医疗事故说法,忽悠谁呢)就是说熊仁荣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事了,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是明星的坑爹嘛。巴中市卫生局在2011年指出案中另一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责成通江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但通江县公安局、通江县检察院却以“法院判决是熊仁荣构成犯罪,由熊仁荣负全责,其他人情节轻微”拒绝立案。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是坑爹吗?只有尽快使熊仁荣案结束,是熊仁荣的责任,熊仁荣就应该赔偿民事,如果熊仁荣不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另一医生非法行医的责任。如果按照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做法,等另一医生非法行医也超过了追诉时效,不得追诉,你们才对熊仁荣案了结;你叫死者家属是喊天还是苦地呢?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做法其实是包庇的这两个医生,害的是死者家人呀。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是高级知识分子,是法官,杀人不见血,看起来是在整熊仁荣,其实整的是死者家人。死者家人被法院骗了这么多年、后悔莫及呀。高哇,王强院长与熊仁荣都是高人,你们这是在演双簧、二人转,熊仁荣配合得好哇,他有底线不怕,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不能追诉了,亲们,你们说法院是在整熊仁荣还是在包庇熊仁荣?这种整法,再整熊仁荣也要高呼王强院长万岁嘛。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你在坑爹呀。
我看这是有讲究
其实这些简单的法律道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王强院长及法官都清楚、明白;他们在演戏,以这种方式拖延时间,直到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得追诉时,宣告熊仁荣无罪·就完了,死者家属应该得到的民事赔偿也就泡汤了,和谐了了,腐败,黑暗的巴中市中级法院
如何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证明判决合法、公正?为什么有法不依?为什么知错不改?还嘴硬;
搞不懂你发帖的目的是什么?是想熊无罪还是有罪?凡是判你熊有罪的,就都是腐败的,马上判你无罪了,司法就不腐败了!要是真这样,在你眼里司法是“公正”了,可在群众眼里,司法就真腐败了!
非常同意巴河之春网友的意见,顶。
咱认理,不讲歪理。
咱认为熊仁荣有罪,但依法过了追诉时效。为此,以事实,法律为依据谈了点个人看法。
有些人把法律当成自家菜园子经营,是有点莫名堂。
有证据证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二审追究熊某刑事责任时,王强不是巴中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是法院院长的王强如何吭爹?如何与熊某联手演双黄?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是10年,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是3年。法院再审重新认定罪名,依据重新认定的罪名改判刑期,难道不是纠正错案?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熊某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罪罪名正确。但是,本网民仍不理解过了法定追诉时效仍判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法律依据。
这里讲的是法律,不是扯歪理,如果你的观点没有事实根据就不能成立,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成立,个人的认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否则就没有前提条件。
关注:loveliness::loveliness:
没有过追诉时效,说过了追诉时效的人是不懂法律,没认真系统学法的人,只是从法律条文断章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