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的转户

领导 您好!
我想了解关于土地证和房产证上转名手续和办理方式
1.土地证所有人在生的情况下如果要过户给儿子应该是用继承还是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呢?办理流程?土地上有建筑物。
2.房产证所有人已故,要过户给儿子/孙子应该如何办理?办理方式和办理手续麻烦告知
谢谢!
您好,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如要将不动产过户给子女,必须基于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权利人一致且权利一并转移的前提下才能办理,并按以下方式区分情况办理。
一、原权属人在世的,可通过赠与方式将该不动产转移至子女名下。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契税等相关税费证明(原件);
5、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提供赠与合同的,需由赠与双方当事人到场签订;赠与的不动产存在隐性共有人(配偶)的,还需由共有人到场办理并提交结婚证、共有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
6、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流转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出让合同复印件;
7、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的,需提交受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8、赠与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9、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二、原权属人已故的,则需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具体提交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7)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原件);
4、有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当提交前述证明材料,没有办理前述材料的,则提供下列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5、契税等完税或减免证明(原件);
6、权籍调查表(独立宗)、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
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禅城区魁奇路澜石金属交易中心4-5楼,电话:88881200;南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海区南海大道北28号,电话:81213175; 三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2号,电话:87786451; 高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明区三洲百灵路88号,电话:88620920。
2017-09-15 17: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