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门村在1999年,为广电光缆经费将村里路坑片等山场发包给本村村民连炳荣(有村会议记录和村发票),合同期杂阔树到2020年12月,松树到2030年12月。由于山场面积大,与邻村交界,路途远,且无交通,疏于管理,常有被盗伐现象。于20O4年5月,连炳荣按村合同转让我部分山场。地点本村路坑头,有立四址凭据。本人在这部分山场里有种植杉树和毛竹。在村林改时期,我向林改工作人员提出登记路坑头那部分山场,却被林改工作人员回绝,理由是村与连炳荣的合同期未到,不能登记。但林改过后,原来村与连炳荣的山场合同变成了王士和登记的山场,且合同期限也被延长了。我的那部分山场也被王士和山场包括进去了。之后,本人多次与连炳荣和王士和交涉,划分出路坑头那部分山场,均被推诿拒绝了。
我恳请政府主持公道,将本人在路坑头的那部分山场给予单独登记,从王士和山场中划分出来,望政府机关依法理秉公处理。
陈荣章先生:
您好!你的诉求已收悉。我镇包村领导已组织你们当事人双方进行过协调解决,对方已同意按照当初你们定的合同来履行,山场还是归你管理,直至合同到期。(漳平市新桥镇于 2017-4-11 10: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