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退休后能否回原籍地的农村建房养老

在莆田城内工作人员退休后能否回原籍地的农村建房,作为养老居住的有关政策规定等问题,因各说不一,特向市国土局咨询。本人原籍是常太镇马院村,于七十年代参加工作(单职工,公务员),子女、妻子在老家分有田地,并栽种些枇杷等果树。九十年代,子女为进城就学及妻子来城侍候,先后办理了农转非;老家原有两间老宅,一间因“9914”台风被淹倒塌,另一间是“集体厝”(土木结构,楼梯在公厅处共用),于2013年因旧房“复垦”中被拆。自此后就成了无家可回,或暂住在亲戚家,很不方便。本人现已退休,我夫妇想回老家建房居住,作为养老。对此,特向市国土局咨询:1,是否能在原籍地申请建房事宜,若能应如申请及有关程序;2,在被“复垦”的可耕地(农地)应如办理土地变更为建房用地的申批手续。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方可在本村申请宅基建房,故退休工作人员不能回原籍建房。2、已经复垦的土地不能变更为宅基地建房。若还有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城厢国土资源分局常太国土资源所电话:2800170。谢谢合作!(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4-27 09: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