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填土被非法剥夺:
1981年户主罗晚生一家六口人承包田土,1984年桑植县白石乡两级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1995年9月罗晚生的继女杨春花去湖北鹤峰县铁炉坪镇结婚未迁移户口。1996年9月新华村续包田土,文书说:“杨春花户口已下,不能承包填土”。村委会非法剥夺杨春花的土地,还动用警力殴打罗晚生并罚款人民币100元,将杨春花的承包田土另行发包给杨年新、金则安,侵犯了杨春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没有田土就没有家,杨春花从此过着流浪的生活。
二、户主坚持申诉:
为求得女儿之合法承包田土,聘请林生之律师协助调查取证。在20年里曾四次上湖北省鹤峰县铁炉坪镇,三次去长沙,数百次去桑植县、张家界市、吉首市。行程18000多公里,历时590天,取证200余份,撰写文书报告190余份,分别呈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和白石乡政府。书面申诉430余次,面诉180余次。市县乡共回复六次,均以捏造事实、虚构证据,陷害杨春花,说户口以下,不能承包田土。(六次回文附后)
三、依法诉讼:
从2006年6月至2015年7月的十年里,桑植县人民法院先后裁判三次,都违背事实、违背政策、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裁定,只有审判长李京制定的第46号裁定书符合事实、符合政策、符合法律。另两次分别由审判长王艳欣制定的第44号裁定书、审判长贺金华制定的第70号裁定书都违背事实、违背政策、违背法律,做了枉法裁定。当事人对中院(2015)张中立民二终字第44号裁定书不服,于2015年11月23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院至今不予立案。(六次裁判文书附后)
四、市委、县委曾关照过:
前任**于2012年7月18日在《新千字文》批示。
2012年桑植县**于11月14日召开信访会议,会上宣布“杨春花是湖南人,湖北不给土地,湖南给。有些事再调查一下,月底解决。”并把当天的会议由电视新闻方式在桑植县连续播放三天。2013年6月18日张家界市**在《要求返还承包田土赔偿损失的报告》上批示。可惜两位领导的批示最终均为落实!!!!
五、案无结局:
罗晚生作为承包户主、为人之父,为杨春花争夺生存之权。在20年里历经了千辛万苦我协同罗晚生四处调查取证,亲自目睹了,两次晕倒在吉首市火车站,一次晕倒在长沙市火车站,我同罗晚生一次溺于溇水(桑植县长谭坪乡上游5公里左右)差点丢掉生命!
为什么这样一个小小的案子20年都结不了呢?从市、县、乡六次回复文书均不符合事实、并捏造证据、颠倒是非;县、市法院五次裁判违背事实、违背政策、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我现年85岁,为罗晚生、杨春花土地被剥夺一案,从1996年至今2016年法律援助20年里分文未收,出差335天,撰写文书报告190余件,参与了全案的调查取证,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我是为正义、为公平、为真理而斗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维护法律和党的正策的正确事实而艰苦劳动。
惊悉:罗晚生于2016年1月1日上午,驾鹤含冤归西了,九泉之下难以瞑目。
委托代理人:林生之
2016年1月27日
后记:我是林生之的孙女,由我受爷爷的委托在本网发布的,本案是真实存在的。曾经我劝爷爷放弃不要告了,案子都打了20年没有结果,何不好好安享晚年的生活。他说“:不到黄河心不死”。就为这一个案子坚持20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0年!试问有几个律师可以这样为一个案子无悔地去坚持20年。爷爷今年也85岁了,身体也不是很好,不知他还能在有生之年替罗晚生爷爷看到本案能得到公正、公平的结果吗? 在此恳请领导重视本案并彻查,也恳请广大媒体、公众关注此案。我不想爷爷他也带着遗憾含恨离世。
网友20160204101955:惊叹 看了此篇,内心无比酸楚,85岁高龄老人,长达20年的法律援助,太不容易了,衙门不给出合理的答复何以面对手无寸铁的百姓,有何脸面再拿老百姓的血汗钱。一直关注下去。2016-02-04 10:19:55
时刻网友1455367540534:回复:桑植县新华村委会非法剥夺杨春花的土地,还动用警力殴打罗晚生 建议你把情况向中纪委反映,因为,你的案件是某些官员的问题造成的,一件本来只需乡政府就能解决小小问题,拖了2o年都不能解决,问题出在某些人的不作为,或滥作出为造成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无视农民的生存的权力,与杀人犯无异,坚决维护自己权利,把那些只有党员身份,无视党纪党规的,不为民办事的,统统的告倒,为民除害,为国清祸。2016-02-13 20:41:05
人潮溪镇政府:回复:桑植县新华村委会非法剥夺杨春花的土地,还动用警力殴打罗晚生 为针对反映的问题,人潮溪镇政府多次协调县经管局组织人力到湖北省鹤峰县铁炉乡、人潮溪镇新华村(原白石乡新华村)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情况汇报如下:
一、杨春花己在铁炉乡铁炉村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查询铁炉乡铁炉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杨春花及其丈夫刘相贵一家五口人与发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总面积1.73亩,承包期限1998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附件一)。铁炉乡人民政府证实:“湖北省鹤峰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第二轮土地续包时,新增人口不调进土地,减少人口不调出土地。从原白石乡新华村出嫁到铁炉乡铁炉村的杨春花、金红玉,出嫁到铁炉乡千户村的李彩月,出嫁到铁炉乡泉峪村的罗凤云都是通过共有人方式落实承包经营权”。
二、原白石乡新华村五里溪组第二轮土地续包时调出杨春花承包地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新华村在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续包时,乡、村干部主持召开了五里溪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到会,过半数讨论通过了调整方案。第二轮土地续包时,全组共有15位女性婚嫁出去,她们原承包的土地全部调出。杨春花1995年出嫁到湖北省鹤峰县铁炉乡铁炉村,1995年9月25日杨春花在母亲江冬英陪同下去村文书杨年新家开出婚迁证明和将户口随同迁出新华村。有当事人杨春花、刘相贵夫妇对此事的证明(附件二),杨春花在湖北铁炉乡没有上户,于1996年10月13日将其户口再次上到新华村。
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证:“1996年3月20日至1996年10月12日期间,杨春花的户口不在新华村”,“认定杨春花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户籍不在新华村”。根据桑植县第二轮土地续包政策(桑发〔1996〕14号)文件规定:确定承包人口的时间界定为1996年7月31日24时止。村、组认为杨春花不是新华村常住人口,调出其承包田土符合当时政策规定。
三、处理意见
1.杨春花在铁炉乡铁炉村己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6年调出其承包土地符合当时政策规定。对罗晚生提出的要求返还杨春花承包田土事项无政策依据,不予支持。
2.此信访件已按照信访程序,三级信访终结。2016-12-09 09: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