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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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条件: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广州鑫霆律所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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