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佛山市或者广东省有关于产前假的相关规定吗?如果有,产前假工资如何计算?
您好,按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现将有关规定内容提供参考如下: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012-01-13 15: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