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之前我户籍放在岱山县集体户口(非农),于2016年11月将户口迁入岱山县岱西镇某村。股改之前我妻子在户籍在岱山岱东镇某村,儿子出生后户籍跟随母亲。因我户口从股改基准日后县集体户口迁入原籍地,妻子和儿子也随迁入我原籍地岱西镇某村。我的人员性质是机关事业单位非农户口。目前按照贵局《关于做好“飞过海”人员股权权益落实工作的通知》(舟农股改办〔2015〕5号)相关文件精神,我妻子和儿子股权权益如何落实,并能享受多少股份。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资料,结合有关政策,现回复如下:一、您的妻子和儿子不属于“飞过海”人员,不能适用该文件。二、据您自述,您妻子和儿子户口迁移(2016年11月)是股改基准日后随你迁入岱西镇的,因此建议向您妻子原户口所在地主张权利,具体股权能否享受、享受比例,请向您妻子原户口所在地咨询。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2017年6月6日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 2017/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