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3日,中方县教育局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9月5日,政府采购网公示评委评标结果排名前五名入围企业,同时,经县财政局组织县法制办、县审计局、教育局组成监督组进行实地考察,宣布只有第四名中标,故唯一供应商。
第一、中方县财政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监督组进行考察,公然推翻《政府采购法》依法组建的评委评标结果。
第二、中方县财政局违法组织监督组,不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取证,还运用欺上瞒下、不足为凭等手段妄下考察结论,废掉“意中人”以外入围企业的中标资格,严重损害合法企业的利益。
第三、中方县财政局违反《政府采购法》,明知该项目在质疑、投诉阶段,仍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与甲方签订合同。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市场经济环境良性发展,请求纪委、监察部门及时纠正中方县财政局的违纪、违法行为,并铲除害群之马,查处幕后腐败问题,树立中国政府良好形象与公信力。
中方网宣办: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情况我办已交办给中方县财政局。
2017-10-19 08:10:33
中方网宣办:来自中方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中方县教育局大宗食材项目招标”的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中方县教育局大宗食材项目招标涉及24000余名学生的食材供应,为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本次招标先在网上公示,提醒投标人遵守诚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评审结束时,有关人员对少数供应商进行举报,反映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2017年8月25日至9月2日,中方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得分前五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次进行实地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此次检查完全合法,体现了对学生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
二、此次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5名,经检查核实,投标文件不实的有4名,投标文件真实、合法的1名,采购人确定诚实、守信的1名为中标供应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规定,不能为凑数而让不诚信的供应商中标。
三、本次招标结束后,某供应商提出了质疑、投诉。经查实,该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故没有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提出的质疑、投诉不影响正常的采购活动。
由于此次监督检查介入及时,突出“最严格的监管”,使提供虚假材料的少数供应商没有中标,减少了不利影响,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学生食品安全。
欢迎广大网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中方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2017-10-19 16: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