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补贴

按照国务院471号令,水库移民补偿为每年600元,享受20年。那么有什么规定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享受此补偿呢,而且一经录用后,多发的要退还?
你好,涉及移民政策,非水利局职能,请转农业局移民办办理。(莆田市水利局于 2015-9-29 16:35回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第二点关于扶持范围的认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福建省移民开发局于2007年出台《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问题的意见》(闽政移文〔2007〕87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扶持资金发放对象中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人员的核减问题的处理意见:扶持资金发放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后,有固定工资收入,退休后可领退休金,已不属于农村移民范畴,不能再享受扶持政策。上述人员从其被录(聘)用的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核减的人数指标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
今年2月份,国家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审计来我省审计移民资金,发现我省存在移民资金直补对象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仍在领取移民直补资金,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立即暂停发放并及时追回流失资金,文件依据为《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严格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直补对象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移后扶〔2015〕26号)。因此,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在职人员不能享受移民直补资金,一经录用后,下一个月起予以核减,多发的要退还,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莆田市农业局(农办)于 2015-10-10 11:4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