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编号ND16070700032 二次诉求

一、当时政府相关部门只批准该采矿区面积0.0532km2,现矿区开发面积已超原来的几十倍,农田、森林破坏总面积达20亩以上,是否经过原批准部门同意?超范围外部分相关部门是否进行处罚?二、该矿区实际是2015年11月左右才关闭,并不是寿宁县国土所说的2015年7月9日停止施工;三、2016年4月,该公司提出申请、承诺,要求对已关闭的矿点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实际是出师有名,目的是为了对该矿山再次开启采矿做保护伞,达到采矿目的;现仍有380伏电压送往山上,矿山有多种如勾机多台、石头切割等设备在采矿作业,每天爆破几十次数,请问火药使用是否得到公安局的批准;每天大车从山上运输花岗岩十几至二十几次,每辆车每次平均装载数量约2平方左右;月矿石开采量约200立方以上,试问这是进行生态恢复治理?从4月份开始至今已整改时间已整整4个月,山上没有一处恢复;四、现要求寿宁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对该矿山进行关闭;切断该矿山的一切来往电源;待该公司提出详细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附详细恢复治理总平面)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公布于溪洲村后方可进行施工。或由政府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五、请12345将诉求文件同时转发寿宁县森林资源局、寿宁县公安局、寿宁县政府
吴金:
您好!
您在宁德市12345政务平台反映的《关于(福建省寿宁县祥福石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的事实》(编号ND16070700032 二次诉求)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托溪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国土、安办、林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
1、寿宁县祥福公司采矿有效期至2015年7月9日,2015年9月县政府组织公安、国土、供电、托溪乡政府等部门,对无证采矿行为进行打击取缔,拆除了该矿山变压器等供电设备。2016年4月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已关闭的矿点进行恢复治理。县国土局、托溪乡政府工作人员到溪州村召开群众大会,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该矿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务必排除矿点遗留一些危石、浮石,做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前期工作。
2、我乡会同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4月28日、5月3日、6月7日、7月8日、7月12日到该矿点现场巡查,没有发现使用380伏电施工作业。
3、8月3日托溪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国土、安办、林业等部门工作人员再次现场巡查,存在钩机在矿点处理危石、浮石。经现场察看,确实有两处浮石、危石存在安全隐患,乡政府当场指定国土所工作人员每天进行现场监督,要求该公司对两处浮石、危石处理结束后,停止作业。待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再次到现场实地勘察后,进行规划、设计,并要求该公司按设计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同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人员到现场指导。(托溪乡人民政府于 2016-8-9 14: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