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突然怀孕后 4S店跟她终止了劳动合同


2006年10月起,杭州人金某进入绍兴一家4S店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08年10月16日~2011年10月16日。其间,金某从副总经理至总经理,其工资待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2011年9月8日,金某到医院检查确诊已怀孕13周,于是及时回到杭州老家办理生育手续。得知金某怀孕后,4S店于同年9月23日通过公司邮件,要求金某提供再生育证明,金某给4S店传真了一份《再生育申请受理决定书》。随后,4S店又向金某发出《关于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与此同时,4S店多次向金某要求提供《二胎准生证》,并约定了提交的最后期限,逾期不提交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1年10月17日终止。不过,金某并没有在4S店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该证明。
2011年10月12日,金某就上述内容作出答复一份,称其系怀孕职工,4S店不应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至今尚未领到《二胎准生证》的原因系计生办的工作流程导致。不久,金某收到了4S店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0月16日期满,被告将于同年10月17日起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于同年10月1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等内容。2012年3月,金某生下一小孩。
事后,金某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医疗补偿金、产假期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金某胜诉。然而,4S店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劳动合同的自动延期,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于女职工怀孕的自然事实而形成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间的自动变更。本案中,金某确诊怀孕尚处于双方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届满的劳动合同发生自动延期,应延续至金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时终止。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4S店的上诉请求。

绍兴人还是很幸福的
这种情况发生在杭州,4S完胜!

使得育龄妇女工作更难找。

劳动法不一样吗?

我认为4S也没错,金某提供不了《二胎准生证》,谁知道这第二胎可不可以生?
如果第二胎不能生的话,9月8日做个手术再休息一个月,也是在合同期内。

不是怀孕问题,是是否超生的问题。

生育本来是一个很伟大的事。但却牵扯和面对的问题太多。遇龄女青年本来是一个风华正茂的年纪,而就是这个年纪面临最尴尬的――生孩子。

我不觉得生孩子有多尴尬,,,,生完孩子的女人都很伟大,,,如果换男人都要痛到死,,,

非法生育,支持4S店

计生办对有超生现象的企业处罚是何等的重,劳动局的处罚真当是小意思了

哪个4s店?

难道省城执法不如绍兴嗎?

昨天看了报纸上同样的文章,感到标题很恶心!怎么叫突然怀孕

难道杭州不是的天下?

这总经理怎么回事?渣当的呀?自己跟自己中止劳动合同?

这人不知道有没有做过女人

保障劳动人民

法院也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判决的!

这常识,孕妇是不能被解雇的。不管她能不能提供相关的准生证明,她都是孕妇,难道不提供,就要她去打掉吗?

应该是英之杰广汽丰田4S店 老公在中国人保工作

总经理最大吗?

就该这样子

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这家公司是港资企业 不太人性化的, 这位老总还是很厉害的人,业界很有名

这种公司就是畜生公司,中华民族的延续就是靠后代,对妇女同胞给予更多关爱,下一代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你公司算什么东西,国家和民族大义的都可以不顾
是否超生是国家政策问题,劳动法又是法的概念,没有关联性,难道你超生,你的工作,你的人生都可以让别人对你无法无天了
十年二十年后,国家让你生,你也不要生的时候,这个国家和民族就完了,就像日本和俄罗斯,人口锐减,老龄化严重,国家竞争力日趋衰弱

赔3个月工资差不多了

说总经理指不定就是个销售经理之类的
4S店的官都封的老老大的,白白增加销售成本
不就是个卖车的店嘛,比如西湖头汇金马自达和斯科达都摆在门口买,店堂都不需要,车车统统1一口价,童叟无欺,肯定销量好成本还低,
而如今这车价搞得水很深,说实话买车就是件恐怖的事,很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