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杀人犯当庭翻供:只是沉尸,没有杀人


“如果被害人是从1米多高的健身器材上掉下来的,只能在一个平面上形成损伤,不可能造成颅骨严重骨折的情况,而被害人是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3月13日,一起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凶杀案件在嘉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样的情形可不多见。当天,法医赵春光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解释,嘉兴市检察院两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饶值某与被害人饶某是堂兄弟,两人共同居住在桐乡市某租房。2015年12月26日晚上11点左右,饶某下班后回到租房,因琐事和饶值某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饶值某趁饶某熟睡,使用木棒多次击打饶某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饶值某将饶某的尸体藏匿于租房内北侧床下,并于同年12月28日晚将尸体绑上石块,沉尸于租房门前的河中。经法医学鉴定,饶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了各项证据。然而面对铁证,饶值某只承认了沉尸的事实,对于使用木棒击打饶某的事实却予以翻供、拒供。
饶值某辩称,饶某是其自己在健身器材上练倒立时不小心头部着地摔死的,还说自己先前供述承认多次用木棒打他是说气话。“他摔下来后我发现他死了,我怕他的亲人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所以把他沉到河里……”面对鉴定人的解释,饶值某则说:“我对鉴定人的解释没有意见,但人不是我杀的……”此外,对于公诉人提问的“是否在公司、工厂上班”、“有没有稳定的收入”、“是否向公安报被害人失踪”等问题,饶值某均以“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当天,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市检察院公诉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我们向法院申请了本案的鉴定人赵春光出庭作证。他是桐乡市公安局法医,有23年工作经验,由他来对鉴定结论作解释,一方面有力驳斥了饶值某的辩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天,市检察院还联合嘉兴市公安局组织全市部分侦查人员旁听,目的是引导侦查人员规范取证,确保侦查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来源:南湖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