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交医疗保险事宜

我今年11月份办理退休,1997年开始在紫金山上班,现在上杭县医疗保险公司要求我要补交将近14年的医疗保险金,我想问这个14年是怎么来的按照龙岩市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至少有5至7年为视同缴费年限(1997至2002年或1997至2004年),在企业上班的时间难道不能够视同为缴费年限(1997至2002年或1997至2004年)吗?
你好!
因你未提供个人具体信息及相关材料,故无法为你计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现就你所咨询的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文件规定: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等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根据龙岩市医保中心规定办理在退休补缴时,参保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招工表以确认其工龄,其工龄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具体业务可咨询县医保中心基金科:3138060
(上杭县医保中心于 2015-12-28 14: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