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对钱阿三出任嘉兴南湖区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性及其专业胜任能力提出质疑!


我愤慨于黑心商家违法发行的代币券多年以来在嘉兴市场上一直有禁不止之怪现象而向嘉兴南湖区法院提起的(2015)嘉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诉讼,我的主要诉求是:(1)对所附的三张票券的法律性质作出终局性的司法认定;(2)若被告方坚持认为我所附的三张票券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所说的代币券,则请判令被告出示它所认定的代币券。然而,由所谓的“人民陪审员”钱阿三共同参与审理的嘉兴南湖区法院(2015)嘉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却硬说什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并且以“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答复行为或其要求人行嘉兴支行查禁代币券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而驳回我的起诉。我认为嘉兴南湖区法院所谓的“人民陪审员”钱阿三完全是回避矛盾,转移焦点,根本没有秉持司法公正之原则,丝毫也没有让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违背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涉嫌枉法裁判的渎职犯罪!我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所谓的“人民陪审员”钱阿三自始至终一言不发,如同木偶一样,正如司马迁所说的那样-----“削木为吏、议不可对”!请问:这样的所谓的“人民陪审员”,又有什么存在之必要?!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公开发行的报章上看到过嘉兴南湖区法院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故此,我要对钱阿三出任人民陪审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我们不妨来看一看钱阿三这位所谓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能力吧:(2015)嘉南行初字第38号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根本不是什么“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我拿起法律武器、提起行政诉讼,所要讨要的说法难道就是“我的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这岂不是荒天下之大唐了吗?!我提起行政诉讼所要讨要的说法,简而言之,就是对所附的三张票券的法律性质作出终局性的司法认定!当然,被告方可以提出“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但它绝对无法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它充其量只是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附带性质的问题而已。正如2014年12月15日的《中国青年报》所说的那样,审判人员的司法良知比其司法能力更为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本案在一审裁定书中,主次不分、回避矛盾、转移焦点,在此我要对所谓的“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良知提出质疑!
四,我要求法庭在审理关于代币券的过程中一并审查被告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148号文件)的合法性。但一审时李红平法官说:“你并没有在起诉书中将其列为诉讼请求之一”。我说:“那我现在当庭要求追加此一诉讼请求总是可以的吧”。李法官说:“不可以,除非你另行起诉!”而且,我在起诉时根本就不知道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6年第148号文件”这样一份文件,(两被告是在答辩状中提及此文件,我才第一次知道存在这份文件的)我如何可能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将其列为审查对象呢?须知:是先有起诉状,后有答辩状啊!更为关键的是: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要求法庭一并审查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根本无法另行起诉的,按行政诉讼法,它只能是“一并审理”!稍具法律常识者都知道: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要求法庭一并审查被告方作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原告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李法官非法剥夺我的此一正当诉讼权利时,为何在场的人民陪审员钱阿三不置一词?为此我要对钱阿三这位“人民陪审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质疑!
五,一审的裁定书说:“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的答复行为或其要求人行嘉兴支行查禁代币券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驳回我的起诉。我在此想说明的是:本案之提起,首先是为了维护我本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该案亦兼具公益诉讼的性质。若代币券没有损害民众的合法利益,那国家还要三令五申地发文查禁代币券干什么呢?代币券的发行商家其质次价高的商品及其所抱有的“皇帝女儿不愁嫁”心态的服务,严重损害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持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本人正当合法的权益,我当然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诉诸法庭、讨要公道!在此我要请问“人民陪审员”钱阿三先生的是:就算代币券与我毫无关系吧,作为一个的公民难道就没有提起公益诉讼之权了吗?
六,我认为发券商家是强制消费者使用这些代币券的(这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也是对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破坏!),否则象我这样的持券消费者怎么会要这种受到诸般限制的代币券呢?怎么会心甘情愿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到这些质次价高、服务态度又差的黑心商家去自找气受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因为代币券所对应的经济资源发券商家已经预先收进了。这些发券商家的心态就是:反正钱我已收了钱了,我这里的东西就是质次价高,反正你们持券人也奈何不了我什么;你们持券人愿意来买就来买,但价格与服务一切由我说了算;你们持券人不愿来买,那不来好了,你们不来使用,你们手里的代币券就等于是废纸一叠!-------请问“人民陪审员”钱阿三先生:如果这还不叫“强制”,难道只有用刀啊、枪啊顶着别人的脑袋才叫强制吗?!
七,我在法庭上一再要求:若被告坚持认为这三张票券不属于代币券,则要求被告出示它们所认定的真正意义上的代币券;若被告从未在管辖范围内发现过代币券,则要求被告层层上报,直至向我出示一张它所认定的真正意义上的代币券,让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民众开开眼界、长点识见。因为以适当的形式向公民和社会进行普法教育,乃是一切负有相关行政职能的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一项不言而喻的附随职责。这就如同各商业银行在进行“反假币宣传”时,出示银行所认定的假币给民众看看,借助实物的形态、通过直观的形式,才能最有效地增强普通民众识别假币的能力一样。通过直观的形式向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民众、也向法庭展示被告认为的真正意义上的代币券,进而说明被告所认定的真正意义上的代币券与我所认定的代币券,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何种根本性的区别特征,因为“有对比才有鉴别”嘛!请问“人民陪审员”钱阿三先生:我的这一完全正当的诉求在一审时为何未能得到满足?
八,总而言之我认为:从最浅显的字面意义上说,任何一位有司法良知的审判人员都会认为:“所谓的代币券,就是具有替代现金货币并有等额购买权利的替代券嘛!”。古代西门豹终结“河伯娶妻”的荒诞剧,当代科学家依据揭穿“耳朵识字”的伪科学,用的不都是实践法吗?“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无需证明的普世性公理,判断某票券是否属于代币券的标准非常简单-------也只在一个-------那就是:持有标明一定金额的某票券到其所指定的商店去用用看,如果它能按其票面标明金额替代相应的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它就是代币券;否则,它就不属于代币券!代币券之违法性,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及《人民银行法》第44条明确之-------是代币券就应当依法查禁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请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士----评评:我对嘉兴南湖区法院所谓的“人民陪审员”钱阿三任职的合法性及其专业胜任能力所提出的质疑是否成立?

给等待你评分:积分 +1理由: 太长没看完。阿三阿四的差不多都是本地农民后代,乡下人懂啥子?木人头还好啦,真成颠倒黑白的讼棍你更吃不消了。
给等待你评分:积分 -1理由: 杂乱无章一大堆,这样能说明问题?
春天来了
当官的都是最坏的,不坏也会变坏
说句大实话------我一听到“钱阿三”这个名字,心里就起了鸡皮疙瘩,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了王洪文的把兄弟陈阿大!

只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端坐于审判高位的一言不发的木偶,根本就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莫大的讽刺与亵渎!

赶紧取消江南大厦、戴梦得的优惠券。
优惠券------哪有一丝一毫的优惠可言啊?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现实中的焦裕禄同志,至少我本人从来没有遇到过!

春天在哪里?-------我看呀,大概还在中国人的梦境里!

杂乱无章一大堆................a30b

你自己不知所云-------况且,俺又没向你法律咨询!

人行对代币券不闻不问是失职。支持起诉它。只是你起诉有策略可能要改进。建议调整后再起诉。
具体如何调整?------敬请先生不吝指教!

一、你要求人行查处,人行给你答复,这些是证据要提交。你可能已经交了。
二、你持券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不同意,要它确认,如它拒绝确认,可用视频作证据,提交。这样你就是利益受侵害的人,具有诉权了。
谢谢支招,很有道理 !

以前叫代金券,后来不能叫了,改名优惠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