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信

我是马建逸,身份证号420821196810140015,手机号13656753918,在绍兴从事地板及地板配件的批发生意十多年之久,在绍兴市二环北路88号(绍兴市东力玻璃有限公司内)租有一个610平方米的仓库。2016年7月15日,越城区北海街道行政执法中队来拆除我所租仓库外面走道上的钢棚,临时让我将过道清空,方便拆除。我积极配合,将货品搬进塞满了仓库。2016年7月18号上午7点半左右我还在家没出门,突然接到公司员工的电话,告知我公司仓库内货物起火,并且已经拨打119。然而,等到消防部队抵达,大火已经覆盖整个仓库,虽然出动了11辆消防车,但价值约500万元的地板以及地板配件全部烧毁或损毁(具体损失正在评估中)。据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因是由于赵天鱼(北海街道委派)在未持有电焊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气焊操作而引起的。既然是政府乱作为引起的火灾事故,政府应该出面帮我解决善后事宜。但是令人费解的是,7月18日下午北海街道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潘志伟出面,要求我上报火灾损失一定要在50万以下,其它事项不作任何承诺,我拒绝了。然而事后了解到他背着我暗箱操作上报的损失只有30万,而且到目前为止再也没有任何部门任何人来找我商讨解决此事。于是我不得不自己前往越城区商贸委商讨解决办法,商贸委副主任赵雄伟告诉我此事不由他们处理,并让我前往北海街道,应由他们负责。之后我又找到了北海街道党工委书记赵国良,他表示该事故也不由他们处理。万般无奈之下,我开始到绍兴市政府信访局和绍兴市公安局信访科上访,当时正值杭州G20峰会召开之际,在我多次上访,在绍兴是越城区信访办的协调之下,政府答应赔偿我100万人民币,因为离我损失金额相差太大,我没有接受。此后事情就再无人问津,我认为损失如此巨大,仅仅把两位操作工按行政拘留15天处理不当,我要求刑事立案,追究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绍兴市越城区消防大队和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对我自己聘请的第三方独立公估公司做出的480万元价值评估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认定。2016年9月28日,绍兴市越城区公安分局委托绍兴市物价认证中心做价格认定,直至2016年11月25日,认定报告出来(见认证报告),他们只评估小仓库里没有被烧毁但被消防淋毁现场清理部分产品,认定价值35万人民币,其他主仓库里价值420多万元已报告经烧毁部分却不作评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76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认定出来后7个工作日应该给予报案人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但从11月25日报告出来至12月19日整整24天的时间里,一直都没有答复。12月20日上午绍兴市越城区治安大队负责案件侦办的朱大队长答复,未达100万不予立案,但也不出具不立案的书面通知,说是应该由消防出具不立案的书面通知(有录音为证),他们互相推诿,行政不作为。作为受害者,我不仅枉受飞天横祸,还要面对少数冷酷的官员,我实在无话可说,不止何去何从。事到如今,我不仅因政府过失,行政乱作为焚毁货物约五百万元,而且员工工资亦无力支付,一家人不知如何生存。如今身不由己,只能借助于捐款度日。走投无路,万念俱灰,一家性命皆系于此,无奈只有求助于政府相关部门。望能够还我公道,帮我解决问题,渡过难关。若绍兴不能解决,我只能带工人一起上杭州,上北京反映情况。朗朗乾坤,公道自在人间。我相信中国共产党是负责任的!我相信中国共产党是真真正正为人民的!
马建逸:您好!您反映的火灾事故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18日受案,以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对朱某某、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后我局继续调查,经对损失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 2016年12月26日
越城区公安分局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