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龙山法院执行不力和清非办抗拒生效判决的控告书
尊敬的人民法院:
内容真实无有半句虚言,愿承担控告不实的全部责任!
控告人:陈军,男,1979年4月25日,汉族,从事卫生系统工作,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建委宿舍,身份证号433130197904250***,电话:18229549999。
全权委托代理人:彭吉友,男,现年62岁,土家族,大学本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住龙山县城勤学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号31814061108***,电话:13508434621。
被控告人:杜辉佳,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房地产老板,住龙山县人民武装部长城宾馆。(系本案的被执行债务人)
被控告人:龙山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辉,男,任该院院长,住该院
被控告人:龙山县清非办
直接责任人:杨波,男,任龙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管清非办工作,现任龙山县财政局局长,住该局。
控告请求:请高层机关责成龙山县法院维护该院生效的(2008)龙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龙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效力。追究龙山清非办与杜辉佳官商勾结共同抗拒生效判决的相关责任。将被执行债务人杜辉佳所欠债权人陈军按生效判决所判的本金206.75万元及利息共达1072.0940万元执行到位支付给控告人陈军。以彰显我国法律的尊严性。
控告的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的经过事实
被控告人杜辉佳系龙山房地产开发商因修龙山县新建路泰豪商业广场(丰彩超市)手边资金紧缺,向外甥陈军借钱,陈军向其他相好的朋友借钱,从2005年11月30日至2007年10月1日,陈金给杜辉佳共借了206.75万元的本金,陈军多次向杜辉佳追讨债务,杜辉佳要鄙赖债不还,陈军无奈之下,于2008年5月23日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起诉,通过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了(2008)龙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份判决书陈军和杜辉佳都服判均未上诉,怕转移财产,陈军向龙山县法院提出了诉前保险,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了(2008)龙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裁定书,对杜辉佳丰彩超市第三层属于杜辉佳的房产进行了依法查封。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年底杜辉佳只偿还陈军13万元,陈金借给杜辉佳的钱都是向相好亲朋借高息凑拢了206.75万元的本金,因执行款未到位,连本带息身负壹仟多万元的本息,俗话说得真切“千年不打网,鱼在塘中长”,目前陈金过着古代楚庄王债台高筑的苦难日子。责任全在龙山县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清非办把杜辉佳被查封的房产卖掉,难辞其咎。
二、龙山法院收了陈金的案件费、诉前保险费和执行费后,执行不到位该负何责?
(2008)龙民初字第277号的民事判决书第3页顺数第11行到23行中写到判决如下:
“被告杜辉佳应偿还原告陈军借款206.75万元。其中107万元的借款从200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77500元从2006年11月12日起按月息3%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41万元从2005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4.416%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18万元从2006年1月19日起按月息4.416%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8万元从2006年3月5日起按月息4.416%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6万元从2006年3月10日起按月息4%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7万元从2006年3月16日起按月息3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5万元从2006年4月26日起按月息4%的利率计付利息,其中7万元从2006年4月26日起按月息3%的利率计付利息。以上利息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合议庭人员懒手脚未算出利息是多少。206.75万元本金到目前为界限应是:判决107万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付利息到目前应是107万元本金×月息4.416%×92个月=4347110.4元;判决7.75万元×月息3%×112个月=261500元;判决 41万元×月息4.416%×123个月=1869600元;判决18万元×月息4.416%×122个月=969303.6元;判决8万元×月息4.416%×120个月=423936元;判决6万元×月息4%×120个月=288000元;判决7万元×月息3%×120个月=252000元 ;判决5万元×月息4%×120个月=240000元;判决7万元×月息3%×120个朋=252000元。9项利息合计为8903440元+本金2067500元+诉讼案件费、执行费、诉前保险费30000元=11000940元,减去2009年杜辉佳偿还了13万元,再减去县政府支付了15万元,本息到目前还应执行10720940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中国的法律明显的规定各级法院可以代表国家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该案龙山县法院为什么让自己生效的判决不生效,让自己查封的财产被清非办和杜辉佳官商勾结拍卖了,你们如何面对陈军交付执行款。梁君县长电话告知刘辉院长进行执行,刘院长又推给副院长周止龙去办理本案,一把手推副院长,执行有好效果吗?
三、龙山清非办抗拒法律生效的判决,拍卖查封的房产该当何罪
清非办经手人尚小娟于2009年7月6日签收了(2008)龙执字第277-2号龙山县人民法院协助行通知书(回执),并加盖了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公章,为什么出尔反尔、胆大包天,把生效的判决不当一回事,自己签字、盖章的回执单,不协助法院执行。用以权压法的手段同杜辉佳官商勾结,把查封的丰彩超市第三层拍卖了。行政能够干涉法律吗。根据《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清非办、杜辉佳、杨波包括调走的批准人时任常务副县长陈向晖都是抗拒生效判决的刽子手,使查封的财产被转移、拍卖。请上级高层部门严肃我国的法纪,对抗拒生效的责任人给予法律的追究。让生效的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才符合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法制理念的要求。让控告人早日得到应得的本息执行款为盼。
此致
礼!
控告人:陈军
受委托代理人:彭吉友 执笔
2016年3月12日
附:相关证据。
送来的钱钱:送来的钱钱 请相关领导查查,现年37岁的卫生系统工作者,200多万的钱从哪儿来的?请纪检部门及检察部门严查!
请相关部门尽快回复!2016-03-15 13:57:22
有话驾直讲:及时楼主闭起眼睛说瞎话,自己不仔细看文帖内容,胡说37岁的卫生职工200多万元从哪里来的,“请纪检部门及检查部门严查。尽快回复。”真是胡说八道。请睁开你的眼睛看一下龙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的裁定书。这此钱都是陈军向十个债权人高息借来的。送给清非办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是最好的回复。看来你是一个腐败份子,黄鼠狼打屁自慌张。你是一只小飞蛾,想扑灭反腐的正义之熊熊大火。招来的是自烧其身。2016-03-16 15:53:16
牛皮子淋水:牛皮子淋水 受害人曾经向红网提供了铁证如山的证据,龙山法院自己生效的判决不维护,查封的丰彩超市第三楼让清非办和杜辉佳卖掉了,直接损害了陈军的合法权益,龙山法院和清非办不关注红网的举报,这样的法院设立起有何用?不公正执法,执法不为民,有乱我国的法度。清非办抗拒生效的判决,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两个单位不闻不问,好比牛皮子淋水,对于受害人的举报无动于衷,请作回复。 2016-03-29 10:18:06
网友20160407163019:问题正在解决中 债权人陈军和全权委托代理人于4月5日到了省高院如实反映情况后,得到省高院的大力支持。正准备与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本案。2016-04-07 16: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