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鑫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取消降温费违反劳动法,和年休假

取消降温费违反劳动法,和年休假。违法劳动法有关条例
赵江,你好,你的信访事项答复如下:
1、关于降温费: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规定:“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2、关于年休假问题: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如果企业违反以上规定,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投诉咨询电话:0597-3213153.(新罗区人社局于 2016-3-4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