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的费用我10年来没有领过一分钱,就连那些慰问品也没有过,请问被谁吃了?给我吐出来.......不然你们会死的很惨。。。。。。太黑暗了。。。。。。现在是习近平天下,保证会让你们吐。最好乖乖的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请问这个保健费那里去了?
谢胜煌:
你于9月16日向永定区信访局“关于咨询独生子女关荣证”的诉求件(诉求编号LY15091600008)已收悉,针对你信访件“独生子女的费用我10年没有领过一分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没有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你提供的电话,我们与你取得联系,并对你咨询关于独生子女问题作了答复。现再次将有关情况书面答复如下:
1、我们具体实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是实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2002年9月1日修正施行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
2、计生奖励情况:根据金砂乡计生办调查和电话与你了解,你2004.12结婚,2005.10.28生一男,2005.11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时已经领取法定奖励500元。
3、其它咨询情况:你信访件及电话通话中提交的“粮、油等慰问品”事宜不属我计生部门发放,具体情况已在电话中给你解释清楚。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9月23日
(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5-9-24 15: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