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学习企业所得税(五)

企业所得税中还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的收入。这两块自然要在收入总额中予以剔除的。
不征税收入有:
1、财政拨款(国家给的)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的基金(按国家规定收的,并交给国家的)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要注意,出口退税款不在其内。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都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的总额。
免税收入,这类比较繁杂,我国税务机关多为打补丁式的列举。在具体适用时还应参照当时公布的各项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块指的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此类收益 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企业或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如个人取得则免征个人所得部)
5、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
a、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b、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是不包括因政府向企业购买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c、 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中,不包含它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有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另当别论。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这块比较特殊。一般有这些规定: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 企业要提供资金拨付文件,并且此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此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
c、 企业对此资金以及以此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了核算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就是60个月)内没有支出并且也没将此款缴回财政部门的,应在第6年将此资金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当然,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支出,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3、反之,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都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