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全在这了!(附政策、案例)

实力办理注册不良资产处置催收公司
13554815205
13554815205
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当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
(二)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1、探索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处置
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重在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应允许银行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
地方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
2012 年财政部联合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首次确认每个省、直辖市可以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的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地方版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之路由此起航。
图表1:地方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发展之路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迎来政策红利
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认可条件等问题的通知》,允许各省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这是法律上首次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预示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到来。
2014年7月底,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了全国首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广东等五个地方,到11月末,地方amc再增五地,银监会批复并允许北京、天津、重庆、附件和辽宁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业务。
2015年7月,银监会再次公布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其中有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等,此次批复的五家地方amc多为新设企业,且多有民企参股情况,而不像第二批只有安徽地方amc有民营资产参与,至此我国已有1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为不良资产处置和收购服务。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明确提出,“适当调整不良资产转让方式、范围、组包项目及户数方面的规定,逐步增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完善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提高不良资产转让的效率和灵活性”。
9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钢铁煤炭等领域骨干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并提出要“多措并举消化处置不良资产”,“在传统方式之外寻求多种渠道处置不良资产,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努力盘活存量贷款,用好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等渠道探索开展不良贷款批量化、市场化处置,有效腾挪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服务实体经济”。
截至目前,全国已成立30家省(市)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业参与者不断涌现。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本总额约为3600亿元,按照12.5%资本充足率要求,最多可承接不良资产为2.88万亿元,并不足以消化不断增大的不良资产市场,估计仍有近万亿的市场空间可提供给各类地方性资产管理平台甚至民间资本。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总额接近1150亿元,整个市场面临又一轮大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案例
广东版amc粤财资产,于2006年9月14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属于授权的地方性amc 类型。在授权之前,同样也涉及不良资产管理业务,并类似于四大amc,进行全面商业化转型,以不良管理为主业,并具有多种金融功能。截至2014年12月累计业务规模达842 亿元,累计创造利润54 亿元。通过收购区域内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债务重组,诉讼清收,瑕疵整理)或经营(并购重组,保留经营)等方式,实现退出。
2、探索各种资本的联合运作处置
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有大量资本介入,没有资本的介入,不可能顺利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国家“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制和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吸引民资和外资参与资产处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引入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作机制,发挥多种资源的作用,加速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三)通道模式——不良资产通过对接其他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实现出表
从整个行业来看,一边是商业银行不良率攀升,不良资产亟需出表;另一边则是理财资金迫切寻求相对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由于理财资金不能直接对接信贷类资产,于是产生了一种在同业间转换不良资产的出表模式:首先,a银行通过设立券商定向资管计划,资金端对接本行的理财资金;其次,b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包,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包的受益权转让给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同时,b银行通过与该券商资管计划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将不良资产包的受益权收回并向券商定向资管计划支付固定利息,也就是支付a银行理财资金的本息。表面上看,b银行的不良资产已经转给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处置受益权经过资产管理通道又重新回到b银行手中。由于b银行必须按期支付a银行理财资金的本息,最终的风险状况仍然取决于b银行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产生的现金回流情况。商业银行除了向券商资管计划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固定的通道费用,还要支付同业理财资金的利息。这种出表方式本质上是利用商业银行的信誉进行理财资金的同业拆借,只是一种让不良风险延后暴露的手段。
政策监管加强
今年3月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文),对这类银行与各家券商资管通道进行不良资产结构性转让的“通道类”行为,首次采取了明文形式的限定性约束。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amc)为银行处置不良提供通道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四)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重新配置,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间进行分配,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处置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应以不良资产重组为契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升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兼并与重组,采取灵活措施,对重点企业逐户解决债务问题,将抵贷资产交由经规范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对新办企业以抵贷的厂房、设备资产作为贷款投入,而对于符合债转股的拟改制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继续实施债转股,并落实银行行债转股的管理权。
债转股
3月11日,中国央行有关司局已在起草相关银行债转股文件,将允许商业银行将企业的不良贷款置换为股权,以帮助银行抑制正在上升的不良资产率。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称,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目前“债转股”还在研究中,需要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才能推开。
债转股运作模式
按国际惯例,债转股主要有三种运作模式:一是直接将企业对银行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二是由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amc)购买银行的债权,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变为对企业的股权;三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红利。运作模式不同,其中涉及的主体及其他地位、责任也有差异,但基本的运作过程和机理仍然是相似的。
由于我国实施债转股的背景、环境与国外不同,所以,目前在我国主要实施第二、第三种模式。
(五)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将一个地区甚至一个省的不良资产整体打包,按一定的底价委托给一家当地信托公司,先由该信托公司一次性支付债权购买款项予以买断,然后双方利用信托公司的特殊地缘人脉优势(政府背景)和信托功能(如重组、转股等投资银行手段)对上述债权予以清收,收回部分由信托公司和银行按比例分成。由于信托资产所特有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制度,一旦信托公司受托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可最大限度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这些资产与所有的债权人分离,利用自己的融资渠道以及产业基金的优势,通过注资经营,快速高效地处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且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要求,信托资产将从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而且不计入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信托资产完全是一种表外业务。这种表外处置的方法,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因此信托处置法效率高且效果好。
(六)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信用咨询调查公司、保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处置,可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目前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分散在各个分支机构中,这些机构在处置众多不良资产项目过程中,对外要分别与法院、仲裁机构、评估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对内还要组织有关的处置材料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研究。
这种情形一方面造成司法服务、评估等的卖方市场,司法、评估质次价高,商业银行被迫支付昂贵的诉讼、评估成本,却常常收不到应有的效果,“胜诉不胜钱”不断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各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疲于奔命,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如果将一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外包给这些机构,情况将大为改观:由于建立了委托代理处置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像借款合同一样可以批量定制,单位成本很低,银行将只需面对几个社会中介机构,并且处于不良资产资源的垄断性供给方,处置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将会大大降低,效益必将有所提高;而社会中介机构面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块大蛋糕,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将努力争取代理处置权,高效率进行处置。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将会大大提高。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尚无禁止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外包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外包属于贷款业务下游的部分操作环节,这些环节中的法律业务、评估业务实际上有很多早已实现外包。
因此,从当前情况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外包暂时还不会遇到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约束。而从目前我国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看,各种律师事务所、信用咨询调查公司、保理公司等都可以承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业务。
因此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是有需求的,而且由于存在竞争,社会中介机构短时间内也不会形成价格联盟,不会垄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市场。
从中长期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外包还会刺激信用调查、咨询、评估、保理行业、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中介事务的专业化分工,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七)不良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016年2月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核销及amc等模式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同时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试点。
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
2、该机构作为原始资产购买人,以一定资产为支持,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作为购买不良债权的支付价款。
3、债券到期后,由该“特殊目的”机构还本付息。如果已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