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网友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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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272631323 于2011-04-07 20:55:28 发表
你好!我现在任职的佛山市南海区华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只为部分的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这间公司很长时间以来的在职员工大概都不少于400人,而你们经查实的是该公司只为109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这不是很明显的漏缴了吗?这间公司在四保方面做得都比较好,你们在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都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该公司的实际员工远不止109人。我觉得你们要是要调查这件事真的很容易!不久前有员工跟公司提出过相关的问题,他们的回复是----当地政府允许企业根据经营的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定制相应的基数和比率。请问他这里的这个比率是缴纳员工人数的比率吗?这个问题难道一定要实名举报吗?我现在已近跟该公司签订了无定期劳动合同,实名举报如果不慎,对我以后的工作不免有百害而无一利,特别是加薪方面。老板是资本家,不是慈善家!请您们体谅我们这些离乡别井的外来务工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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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sgjjcxd 于2011-04-08 18:06:09 发表
回复:我市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家法规建立和管理,不存在所谓“缴纳员工人数的比率”的问题,我们从没有这样回复过任何人,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作为行政执法,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有确切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对象);在执法过程需向双方取证、听证。最后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时(如投诉成立)需明确被投诉主体为谁缴存公积金、缴多少,或向谁补缴多少公积金,等。如果不是实名投诉,以上这些工作无法开展。
另外,国家没有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查核单位的情况,日常工作中由单位据实上报为在职职工开立个人明细(俗称个人账户)。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非职权范围内获得的所谓“证据”,无法作为执法依据(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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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地址:http://219.130.221.55/viewthread.jsp?tid=3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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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sgjjcxd 于 2011-06-23 16:24:24 发表
回复: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统一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专户内职工个人明细不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符合提取条件时,都属职工个人所有。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如2010年7月--2011年6月属2010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2010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年度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2009年1月至12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3、可以补缴。
4、根据《条例》,按照第1点属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缴存公积金,这是法定的义务,对职工来说属法定的权利,不存在协商缴不缴的问题。
作为行政执法,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有确切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对象);在执法过程需向双方取证、听证。最后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时(如投诉成立)需明确被投诉主体为谁缴存公积金、缴多少,或向谁补缴多少公积金等。如果不是实名投诉,以上这些工作无法开展。
5、达到退休年龄可销户提取个人明细帐户内的全部本金和利息余额,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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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网友的答复感到有些失望。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都应该依法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友举报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明细账户、及时足额缴纳公积金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并无要求实名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公积金。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事实都很明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网友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责令被举报用人单位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回复:一、从上次其他网友反映情况后,经初步咨询和了解,暂无法证实网友反映该企业用工人数的真实性(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希望网友能采取实名投诉的方式反映问题,或向我们提供有效的依据,以缩短处理时间、减少这种取证的不确定因素和难度。
二、网友引用《条例》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它只是明确了企业如违反《条例》规定时的处罚内容,不是行政执法过程或方式方法的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由于网友不具实名投诉,反映的现象又未能确认其真实(既不具实名、无法认定权益受损者的存在,也未能提供反映情况的有效依据),所以无法展开行政执法和处罚。这对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个人都是一致的,不能仅凭匿名、无依无据,就处罚一个人或一个单位。
三、网友如出于真实的维权,建议循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详情请登录www.fsgjj.gov.cn在线办事→ 行政投诉手续须知),或者通过工会组织以合法的形式和途径向企业主提出诉求。
另外,我们会密切留意此事,如取证方面有所进展,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本帖最后由 fsgjjcxd 于 2011-09-30 10:35:19 编辑]
2011-09-26 09: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