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难容,人神共愤

尊敬的领导你好,首先是前几次反映的内容。我要反映的是发生在2017年3月10日晚六点左右,诸暨市牌头镇义井村的一个没有任何手续的棋牌室门口,义井村40多岁男子郭国先无缘无故打了同村一个11岁小男孩郭泉辰一个耳光的事情,经医院检查,小男孩郭泉辰左耳充血,左部面颊肌肉肿起,当时有两个年龄差不多的小女孩就在边上。后郭泉辰母亲报案,双方被带至牌头镇派出所。事情发生快2个月了,牌头派出所拒不处理,也没有协调工作,郭泉辰母亲每次去派出所找处理民警一直被拒门外,打电话就一直说在外面。作为社会的爱心工作者,听到这个事情后,觉得很愤慨,在弘扬社会正能量的当下,本身这是件性质及其恶劣的事情,11岁祖国的小花朵,被无故打了派出所竟然还可以如此操弄?4月27号,我在浙江省政务平台举报了该事,今天牌头派出所处理民警马建军带着三五个协警来村里给我看了他们的处理决定,上面竟然说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程序,证据不足,给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我想问下,1.事情发生近两个月,派出所在做什么,符合规定,那么规定一个月的期限呢,你们说可以延长就可以无限延长?2.协调程序在哪里,因为信访到了省里,才草草的给出一个免于处罚的决定书,这也符合程序?3.证据不足?一个11岁的正常男孩有足够的语言表达能力了,还说不清一件简单的事情?另外两个小女孩你们去取证了没,怎么取证的?退一万步讲,你们的办案能力在哪里?连这样的事情都可以浑浑糊糊,让人民群众如何相信你们有能力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 公安对于小孩子来说是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是警察叔叔,是可以信任的人,当小男孩问我,警察叔叔不是说一个月就能处理好吗?怎么还没有好的时候,我替你们汗颜,我替你们惭愧。做事做人要对得起天地,无愧于心,我想问下牌头派出所的领导和处理民警,你对得起谁?以下是信访的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治安案件办案期限是30天,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本案因取证困难,牌头派出所经诸暨市公安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天,故2017年4月28日,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未违反办案程序。2、本案中,对方当事人郭国先拒不承认对郭泉辰进行殴打,也拒绝赔偿,不存在调解的基础,故牌头派出所未对办案进行调解。因对郭国先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3、牌头派出所对在现场的未成年人进行了调查,两人不配合制作笔录,牌头派出所民警对两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录像,两人均称郭国先未对郭泉辰进行殴打。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必须证据确凿充分,本案只有受害人的指控,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郭国先对郭泉辰进行殴打,故牌头派出所无法对郭国先作出处罚。那么疑问来了,1.一个11岁被大人打耳光,这事很重大,很复杂?处理民警要延长处理时间从30天到60,有没有告知当事人?2.,当地派出所有调查取证的职责,受害人之所以报警,那是因为信任你们的公正和办事能力,一个拒不承认就可以免于处罚,那这个社会杀人犯法只要拒不承认再伙同他人作个伪证就好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报警前和报警后有什么区别,办案能力在哪里?3.整件事情都很清楚明白,打人是事实,相信有良知有眼睛的人都能确定。处理民警拖延处理时间也是事实,一个谎言要用一百个借口去圆,为什么我们的政务系统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呢?
我局已于2017年4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你如此处理不服,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诸暨市公安局 201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