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对星晖园的所面临的问题不给予答复?

前期我向贵局咨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事,贵局要求我能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在上个星期已将星晖园的的前期的议事规则上传到了该问题的回复栏下,同时也将南海区建设局的指导意见全文向贵局转载了,为何至今不给予任何答复。另外,我今天看过将于4月1日实施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问题出现,比如:第二十三条第5款“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情况”以及该条最后一句话“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与住房建设部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有冲突。根据本条规定,是否对公共部位进行经营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可能对其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且本身也是业主),为何业主不可能对自己的公用部位进行经营?而且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规定,业主是可以对自己的小区实行自治的,如果业主大会通过实行业主自治,业主委员会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物权法的条款是可以自治的,而且在现实中业主委员会对自己的小区实行自治也是事实存在的。在业主委员会自治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经营行为存在,经营管理,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是不可能没有经营行为的。综上所述,请问政府法律权威专家,南海区也包括佛山市的物业管理办法,难道不是与是上位法的相关精神相违背,且有抵触吗?同时,佛山市将于4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对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限止与上位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成员的限定有明显冲突,如果有小区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按省条例的规定成立15人的业主委员会,难道能说他不合法吗?
另外,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精神有冲突,虽然第三十八条没有明确说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只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得到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但该条已明确表达了一种意思,那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业主大公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同时,该条规定也表达了另一个意思,那就是业主大会是可以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而于4月1日实施的《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明确地说了不能改变用途,这显然与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相应条款有冲突的,是违反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且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业主大会以及业主们的权利。
对于上述问题,希望政府的领导们或相关法律方面的权威专家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明确回复。
[ 本帖最后由 12315 于 2010-04-0108:50 编辑 ]
1、经审查,《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不存在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
2、《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系经法定程序制定颁布的,是合法有效的。
2010-03-31 18: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