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交个人已退回部分,重新计算为缴费年限

您好! 按照粤人社规[2016]4号文和粤人社发[2013]189号鼓励个人和企业补交养老保险,享受退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我妈妈57年6月出生,户籍韶关市,于1999年10月-2006年9月(8年)在佛山市打工并按照要求已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原社保号为1017793,到50岁(2007年6月)退休年龄由于不属于佛山户籍不符合一次性趸缴足15年政策条件的要求,只得退回个人所交的部分。
目前国家及省人社部门鼓励补交养老保险,我妈妈这种情况如何重新补交已退的个人部分视为缴费年限?以及60岁(2017年6月)如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谢谢!请回复为盼。
经查,咨询人蓝女士在佛山的参保时段为199910-200706,目前已终止关系。
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按所提供信息,暂未能确认蓝女士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此政策。
但从政策可缴费时段来看,即2006年7月起至2007年6月(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日期)间,并不存在未参保时段,所以无法按一次性缴费政策缴费。
相关事宜可以咨询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
2016-10-27 16: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