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来电反映,8月21日他在屏南往白玉的方向发生事故,交警部门直接让派出所到现场处理,然后直接就写了责任认定书,这完全是不合理的,必须是他们要出警到现场勘察才能有认定,据他了解,对方是没有购买车身险。22日他到屏南交警大队处理,工作人员态度也不好,现投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烦请相关部门介入核实。
关于“交警大队违规操作写
责任认定书”问题的答复
8月22日9时9分“谢先生”在“福建12345政务平台-诉求件列表”板块发表诉求编号为“ND16082200002”内容称:“8月21日他在屏南往白玉的方向发生事故,交警部门直接让派出所到现场处理,然后直接就写了责任认定书,这完全是不合理的,必须要交警出警到现场勘查才能有认定,据他了解,对方是没有购买车身险。22日他到屏南交警大队处理,工作人员态度也不好,现投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滥用职权,要求相关部门介入核查”。
我局接到投诉后,黄文挺局长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局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接处警情况:2016年8月21日15时33分,屏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谢先生电话报警称:在屏南县往寿山乡方向快要到白玉村路段,两辆小车(闽HZ3736、闽JU7177)相碰,无人员受伤。
110指挥中心于15时35分指令寿山派出所出警处置。21时04分寿山派出所民警反馈:接警后,寿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现场位于八洋线62KM处(即寿山路口往宁德方向约60米左右处)。谢某久驾驶车牌号为闽JU717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八洋线62KM处掉头,谢先生驾驶的闽HZ3736小型轿车在超越时发生侧面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后,派出所给双方开具了事故认定书。谢先生认为派出所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不合理,拒绝签字。
二、2016年8月22日,谢先生到我局纪检监察室反映诉求内容。针对谢先生认为派出所开具责任认定书不合理的问题,我局向当事人出示了《关于明确交警大队、农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受理职责的通知》(屏公综〔2016〕55号)文件,并针对其他问题一一做了解释说明。谢先生查看文件后表示理解,并表示不再继续投诉。
综上所述,在本起交通事故处理中,我局指挥中心下达指令准确,寿山派出所出警及时,处置得当,属于正确履行职责。
屏南县公安局
2016年8月25日(屏南县公安局于 2016-8-25 11: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