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现找到了足已推翻原判决,新的证据,可以向是向高明法院,还是向佛山法院申请?原因是什么?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随之而来的是高层级法院案件骤增,当事人诉讼支出大量增加。为防止高层级法院案件骤增,减少当事人诉讼支出大量增加的现象发生,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可以在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进行选择,同时,也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利用,上级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来处理复杂疑难的申请再审案件,确保司法正义在每个案件中得以实现,新民诉法修改为: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坚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则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完善了申请再审管辖制度。首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原则,只要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是选择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其次,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只能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中可以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之一,其他案件还是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允许当事人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之中选择,作此修改,有利于当事人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形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愿意就近实现其诉求,从而选择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不涉及本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我们建议您到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进行详细的免费咨询。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的办公地点: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咨询电话:0757-83322148。
谢谢。
2015-01-04 0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