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全市施行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新措施
从绍兴市公安局获悉,自2016年4月1日起,绍兴居住证持有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绍兴本市户籍居民一致。
一、实施人群
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证签发地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延伸的出入境证件受理点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人员,暂不列入此次实施人群。
二、证件种类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
其中,在已经开放赴港澳个人旅游或者赴台湾个人旅游的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办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或者赴台湾个人旅游签注。
三、提交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注意: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暂不纳入“网上申请”、“双向速递”、港澳签注自助受理等服务举措。
不错,方便
挺好的,这就叫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