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市长大人:
您好!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阅读公民反映的事实,查阅相关案件,阻止二审法官工作不认真或存在徇私枉法轻易改判一审法官作出的三个认定,将(2014)岩民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以体现习总书记“依法冶国”的十八大精神。
事情是这样的,(2014)岩民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王汉优、黄吉增在二审诉讼期间只新增一份:“主张施工队没有将实木门给熊海兵做(我方质证时己指出与上拆方一审上交的证据“抚市医院门诊大楼部分改为实木门,……院方直接与熊海斌同志协商制作及安装事宜”相矛盾)的证据,且二审法院己认定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见判决书第7页),二审法院在没有充分阅读所有证据材料或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下,不以事实为依据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①胶合板门漏算5套合计7.65㎡为没有漏算;②31套已完成的木门框单价格每套136元/套为100元/套;③我方只收到上诉方43300元为48300元,相差5000元。公民我黄桂文(受父亲黄寿芬81周岁 、母亲阙翠姑78周岁和侄子黄志文三明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的委托)从三明回老家,在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为于2012年11月6日死于鼻咽癌复发的弟弟黄桂洪讨回公道,首先遭到永定法院坎市法庭林祥贞庭长说必须请律师,不然就不能起诉的无理不让上诉,后经本人将事实反映至龙岩市中院和永定县人民政府,才将起诉状移至永定法院受理,-审法院判决还算认真和基本公道,可二审法院却太不认真(下面自然段说明)或存在徇私枉法,在没有任何证据映证上诉方的“2009年6月7日单方计算的工程结算表” 是否正确的情况下,完全按此结算表计算我方工程款,且不说此结算表只有苏亮林单方制作和签字,没有任何复核人、证明人和单位章(如果这样的证据能算证据的话,我可捏造一大堆),另外,此结算表因差错较多,当时(指2009年6月)上诉方又不更正结算表和按约支付工程款,才引起黄桂洪不交出锁匙,从而导致上诉方凭借其在抚市镇的势力强行撬锁换锁,有点仗势欺人的行为发生。而我方除有转包商熊海兵包做胶合板门结账单为证外(此结账单除有转包商熊海兵的亲笔签字外,还加盖单位公章),还有上诉方10年8月16日第一次应诉时提交坎市法庭的一张2009年4月1日的收据相映证,其收据内容为:“熊海斌手买抚市卫生院木门线条0.1×0.5×2.1×110套×5元=1650元”,上面明明写清楚110套,而不是105套相映证。而工程款给付多5000元更加没有依据,单凭连收款人签字都假冒的(即转包商熊海兵的签名)收据作为证据,而我方直接承包人黄桂洪却不知道有此款,且我方有胶合板门总价作映证,即再傻也不会再付给转包商熊海兵超过总价的工程款。实木门框连材料和制作、连安装和安装时凿门耳洞单价为136元/套,我方也有比上诉方更加真实的转包商熊海兵包做胶合板门结账单为证(此结账单除有转包商熊海兵的亲笔签字外,还加盖单位公章),而上诉方的结算表只有苏亮林签字,没有任何复核人、证明人和单位章,另外试想承包价为1.2×2.1×220元/㎡=554.4元/套的木门,实木门框连材料和制作、连安装和安装时凿门耳洞单价为100元/套,不到整个门的1/5合理吗?不说,光一套门框请人安装和凿门耳洞社会单价没有60-70元/套是没人愿意做的,余下的30元够全实杉木门框材料和制作款吗?
关于二审法官太不认真主要表现如下:①我方关于上诉人王汉优、黄吉增与被上诉人黄寿芬、阙翠姑、黄志文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于10月9日从本省三明市通过申通快递传递的材料,在10月15日下午15:00开庭时仍在传达室;②10月15日下午15:00开庭时审判法官对案件几乎没熟悉和了解;③开庭时不爱听我方非专业律师的答辩产,更没有提问;④开庭时间不到半小时,而一审开庭时间为3个多小时;⑤(2014)岩民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出现“原审判决认定的1414308元外,还支付…”141万多元的数字笔误,且出现在所有案件材料不到10万元民事判决书上。
总之,二审法院不到半小时开庭调查和答辩,以及没有认真看或没看我方(一审原告方)前后多达53页的证据和答辩状(答辩状前后写了4份共18页),就轻易改判一审法院经过长达3个多小时开庭调查和答辩,以及前后认真查看双方证据和答辩状后做出的3个主要判决,是很不严警的,如果助长此风,将不利一审法院法官开展工作。
另,为方便领导查阅案件,我将我方所有上交法院的材料放在163邮箱里,163邮箱名为:qf3690@163.com,密码为:661009,打开收件箱或已发送邮件即可查阅。
黄桂文,电话:13459859596
2014年11月20日
您好!根据《龙岩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三条(六) 反映已进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事项的,12345系统不予受理。建议您继续按信访“路线图”诉求,感谢您对“12345”的关注和支持。(龙岩市信访局网络信访中心于 2014-11-25 15: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