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严厉查处涟源市白马镇敬老院院长刘许康贪污的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
尊敬的上级各级领导:
我们是涟源市白马镇敬老院的五户老人,全院人员11人,刘许康,民政所工作人员,身为共产党员,复员军人,集体干部,原白马镇机关炊事员,2000年调往敬老院任院长,接刘幸华之职,把一个全心全意为敬老院五保老人服务的,一心为公、从不顾自己,把个人的利益丢入大海,把五保户的利益摆在最高首位的刘幸华赶回家,任命一个损公利己、坚持腐败、反对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把反腐败斗争打入海底,踩入海泥,刘许康在敬老院捌年时间,与反腐倡廉作垂死的挣扎,白马镇民政所所长杨爱民,抓民政的何晚初同流合污,合伙贪污,下面刘许康的所作所为的事实如下,请各纪委检察院立案侦查,如构成犯罪,请求双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得刘许康贪心及独裁、独霸的刘许康,对检举事实的五保老人进行报复、打击,开除回家,并卡扣戴益卿的八个月粮食,还指使刘从求、梁晚香等二人攻击戴益卿,并要把戴益卿赶回家。
二、利用各村五保户和困难户,由民政局下拨的大米、植物油,运入敬老院,自己从中贪污。
三、不养猪,私人养鸡50只,粮食从何而来,每只鸡一天吃肆两米,50只鸡一天要二十斤。这不是变相贪污?
四、刘许康发国家工资,把五保老人种的蔬菜,剩下的钱,和喂猪、喂牛出卖的,刘许康同五保老人一样分钱,自己的伙食费250元归刘许康己有,未归公。
五、刘许康的三嫂是请来煮饭的,每月工资定了1200元,喂猪,每天每头猪2元,两条猪合计每天4元,喂猪出卖后的钱,刘许康与他的嫂嫂二人,把钱与五保户同样的分。
六、五保老人住敬老院,实只有11个五保户,上级政府来检查,在其他村喊来几十个有子女的老人,到敬老院,每人50元,用车子接送,欺骗上级领导,把经济由刘许康同民政所贪吃,占为己有。
七、敬老院五保户老人种的南瓜、丝瓜、冬瓜、豆根子等,刘许康喊着孩子二人,骑着摩托车来敬老院偷蔬菜,尼龙袋子装满回家。
八、2008年刘幸华任院长到2009年,剩下的猪钱,每人分了600元,后来刘幸华被刘许康赶回家后,刘许康指使刘树云来讨刘幸华300元,刘树云未讨到,就扣刘树云300元,刘许康占为己有。
十、每年民政所下拨的棉被,被刘许康拉关系给干部和朋友拿去,特困户和五保户不能得到一床棉被,归刘许康占为己有,还说,棉被盗去9床。铁门未开,楼上保管室归刘许康保管,未开门,棉被怎么失去了9床?请求依法清查实看现场。
十一、敬老院喂的猪,刘许康任院长,利用手中之权,贪污猪肚子、猪腰子、猪圆心,不过称,不付钱,担回家。猪排骨,刘许康说,每头猪只有六斤半,肉一百八十斤,被五保老人识破,实际上每头猪的精肉排骨21斤多,刘许康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的规定,按中共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十八届六中全公,以法治政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指示和纲领,请求纪委、反贪局、公安机关及民政局领导立案侦查,依法依规依政策查处为感!


举报人:戴益卿 杨俭仁 戴岩铁
2016年10月30日
呈送:全国各纪委、政法机关
关于涉涟网络留言交办〔2016〕817号一文的
答 复
杨俭仁先生:
您好!您于11月14日向书记市长信箱反映我镇敬老院院长刘许康贪污等方面的留言事项,我镇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1.反映刘许康贪心及独裁、独霸,对检举事实的五保老人进行报复、打击,开除回家,并卡扣戴益卿八个月粮食,还指使刘从求、梁晚香二人攻击戴益卿,并要把戴益卿赶回家。
经查,白马镇敬老院建于2007年,根据工作需要,白马镇党委政府于2009年3月安排刘许康到敬老院任院长。
您于2014年7月入住敬老院,因长期不遵守敬老院的相关制度,被敬老院解除集中供养,在您所在的王家村村委会的鉴证下(王家村秘书石有武),敬老院与您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了解除集中供养协议书。自此,您便居住在王家村。您向纪委机关检举刘许康的时间是2016年10月30日,而您被解除集中供养的时间是2016年1月16日,故不存在刘许康对检举事实的五保老人进行报复、打击,开除回家的事实。
戴益卿在2011年入住敬老院至2014年期间,经常喝酒,和别人吵架,不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刘许康为了教育戴益卿,和时任敬老院出纳戴岩铁(五保老人)商量,暂时把要发给戴益卿的生活费扣住,并对戴益卿说不发放生活费给他了,要他回家,不能在敬老院居住。2015年8月31日,在市民政局的参与下,刘许康将暂扣的8个月生活费1680元和8个月零用钱240元交给了戴岩铁(当时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月210元,零用钱每月30元,暂扣时间为2015年1月至8月,共8个月,合计生活费1680元,零用钱240元),戴岩铁拿到钱后将零用钱发放给了戴益卿,生活费在笔记本上进行了记载,用于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活开支。在这8个月里,戴益卿和往常一样在敬老院吃住。自此之后,戴益卿严格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表现较好。刘许康从2009年3月任敬老院院长以来,没有指使别人攻击过戴益卿。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刘许康利用各村五保户和困难户,由民政局下拨的大米、植物油,运入敬老院,自己从中贪污。
经查,上级民政部门每年都有一些救济或慰问物资(棉被、粮食、食用油等)下发至各村困难户和敬老院,由镇民政所代发。由于镇民政所只有两间房,没有地方暂时堆放救济或慰问物资,而敬老院比较宽敞,于是便将救济或慰问物资暂时存放在敬老院,由敬老院炊事员姚初金负责发放,各村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到敬老院领取物资时,姚初金作了记录,领取人也签了字,民政所也掌握了相关情况。上级民政部门发放给敬老院的棉被、粮食、食用油等,由敬老院炊事员姚初金保管,需领用时,由姚初金开锁,五保老人领取出来,棉被拿给五保老人和炊事员用,粮食、食用油拿给食堂用,没有做详细的领取记录。不存在刘许康从中贪污的情况。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3.反映刘许康不养猪,私人养鸡50只,粮食从何而来,每只鸡一天吃4两米,50只鸡一天要20斤,这不是变相贪污?
经查,敬老院炊事员姚初金从2014年开始在敬老院内养了鸡,养鸡的食物都是姚初金私人购买的,没有拿敬老院的食物养鸡。刘许康知道此事后,批评了姚初金,并要求姚初金不要养鸡,姚初金便将鸡放在敬老院外的一个农户家里养,为此姚初金还杀了鸡煮给五保老人们吃了。刘许康本人没有在敬老院内养过鸡。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4.反映刘许康发国家工资,把五保老人种的蔬菜,剩下的钱,和喂猪、喂牛出卖的,刘许康同五保老人一样分钱,自己的伙食费250元归刘许康私有,未归公。
经查,为确保食物安全并发挥五保老人的余热,从2012年开始,刘许康利用敬老院内的一块空地,带领五保老人种蔬菜。等蔬菜成熟后,把蔬菜按市场价格卖给敬老院食堂里,卖蔬菜所得的钱由参与种蔬菜的人按劳分配,因刘许康参与了种菜,刘许康按劳动工时分得了2014年的蔬菜钱200多元,其他年份的刘许康都主动提出不参与分配,没有分钱。
为确保食物安全,2013年刘许康提出到敬老院内养猪,多次召开五保老人会议,询问五保老人是否愿意养猪,但五保老人都嫌养猪太辛苦,没有人愿意养,最后只好由炊事员姚初金养猪,每年养2头猪。经集体研究,由敬老院补助姚初金养猪工资10元/月,后提高到30元/月,从2015年开始补助姚初金养猪工资每头猪每天1元钱。2015年年底,姚初金提出养猪太辛苦,吃不消,敬老院就没有养猪了。2013年至2015年间,敬老院每年杀两头猪,猪肉绝大部分都存放在食堂里的两个冰箱内,供五保老人食用,只有极少数猪肉出售了,出售猪肉所得的钱由出纳保管,作为敬老院的集体生活费开支。敬老院内没有养过牛。
2009年3月,白马镇党委政府安排刘许康到敬老院工作,为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方便刘许康开展工作,镇党委政府补助刘许康生活费,作为在敬老院就餐的开支,补助标准为:2009年至2012年为150元/月,2013年为180元/月,2014年为210元/月,2015年为240元/月,2016年为270元/月。但由于刘许康在白马镇机关分配了住房,他的妻子和孙子、孙女(孙女五岁,孙子两岁)居住在镇机关,孙子和孙女需要人照顾。为此,刘许康自到敬老院工作以来,都赶回家吃饭,没有在敬老院就餐(因给敬老院修自来水管,错过了吃饭时间,刘许康便在敬老院吃了些剩饭剩菜,共三次)。2009年至2013年的生活费,刘许康都交给了敬老院,只领取了2014年至2016年的生活费。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5.反映刘许康的三嫂是请来煮饭的,每月工资定了1200元,喂猪,每天每头猪2元,每头猪合计每天4元,喂猪出卖后的钱,刘许康与他的嫂嫂二人,把钱与五保户同样的分。
经查, 2010年年底,敬老院原炊事员因故辞职,刘许康向时任民政所所长卢情焕报告,卢情焕便安排刘许康去请人。刘许康看他的三嫂姚初金在家做事不多,且做事比较勤快,于是刘许康在征求姚初金的意见后向卢情焕推荐了姚初金,卢情焕答应了。姚初金从2011年至今在敬老院任炊事员,她的工资为:2011年为700元/月,2012年为800元/月,2013年为900元/月,2014年为1000元/月,2015年为1200元/月,2016年为1300元/月。喂猪的事情以上已说明。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6.反映五保老人住敬老院,实只有11个五保户,上级政府来检查,在其他村喊来几十个有子女的老人,到敬老院,每人50元,用车子接送,欺骗上级领导,把经济由刘许康同民政所贪吃,占为己有。
经查,敬老院内的人数经常发生变化,2016年12月时,敬老院内居住的五保老人和炊事员共11人,自刘许康到敬老院工作以来,刘许康不存在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政府检查的事实。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7.反映敬老院五保户老人种的南瓜、丝瓜、冬瓜、豆根子等,刘许康喊着孩子二人,骑着摩托车来敬老院偷蔬菜,尼龙袋子装满回家。
经查,敬老院从2012年开始种蔬菜,2015年10月时,当年的蔬菜收成特别好,敬老院的人吃不完,拿蔬菜喂猪,并且烂了很多。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刘许康在敬老院上班,五保老人们说今年的蔬菜收成特别好,吃不完,要刘许康带点回去吃,刘许康说蔬菜便宜,他自己去市场买。但五保老人们非常热情,罗福元摘了两个冬瓜、两个南瓜,戴益卿摘了六条黄瓜,罗福元拿尼龙袋帮刘许康装好蔬菜交给了刘许康。刘许康把蔬菜装上摩托车运回了家(刘许康上班骑摩托)。属五保老人主动赠送,不存在刘许康偷敬老院的蔬菜的事实。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8.反映2008年刘幸华任院长到2009年,剩下的猪钱,每人分了600元,后来刘幸华被刘许康赶回家后,刘许康指使刘树云来讨刘幸华300元,刘树云没有讨到,就扣刘树云300元,刘许康占为己有。
经查,2007年建设敬老院时,五保老人刘幸华在敬老院看守建筑材料,敬老院建成后,刘幸华便居住在敬老院(于2011年自愿回家),有少数人便口头称呼刘幸华为院长。至于您反映刘许康指使刘树云来讨刘幸华300元,刘树云没有讨到,就扣刘树云300元,刘许康占为己有一事,刘许康对此毫不知情,当时您还没有到敬老院居住,其本人对此事也不知情,而刘树云已于2014年下半年去世,无从查实。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9.反映每年民政所下拨的棉被,被刘许康拉关系给干部和朋友拿去,特困户和五保户不能得到一床棉被,归刘许康占为己有,还说,棉被盗去9床。铁门未开,楼上保管室归刘许康保管,未开门,棉被怎么失去了9床?请求依法清查实看现场。
经查,市民政局每年下拨了一些救济或慰问的物资给村里的困难群众(棉被、大米、油等),因镇民政所没有地方堆放,便暂存在敬老院,民政所再通知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到敬老院领取,刘许康在经民政所同意后,也代领过物资,导致部分五保老人误以为这些物资是敬老院的,被刘许康拿去拉关系送人了。
敬老院内的五保老人都有足够的棉被御寒,绝大部分五保老人都是垫两床棉被、盖两床棉被。如棉被破烂,不能正常使用,则由五保老人向刘许康申请更换新棉被,刘许康便安排姚初金从仓库拿棉被给他们更换。所以不存在五保老人得不到棉被的事实。
存放在敬老院的棉被由姚初金保管,敬老院建成至今,没有丢失过棉被,只是五保老人看到别人在拿棉被,误以为是小偷,实际是村干部或驻村干部在领取棉被。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10.反映敬老院喂的猪,刘许康任院长,利用手中之权,贪污猪肚子、猪腰子、猪圆心,不过称,不付钱。担回家。猪排骨,刘许康说,每头猪只有六斤半,肉180斤,被五保老人识破,实际上每头猪的精肉排骨21斤多,刘许康占为己有。
经查,2015年时,刘许康在敬老院购买猪内脏、排骨,当时是由戴卒魁称的重量,刘许康当场付了款给出纳戴岩铁。屠夫从猪身上砍下一部分排骨,经秤称过后是6斤半,过秤的人说是6斤半,而五保老人误以为一头猪的排骨只有6斤半。刘许康在敬老院工作期间,还以市场价格购买过两次排骨,分别为5.4斤、8斤。
据此,您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综上所述,我镇纪委对您反映的10个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部分问题属实,但绝大部分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我镇党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的管理,同时镇纪委对刘许康进行了约谈。您同意我镇的处理的意见,并签具了息访承诺书。
衷心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也希望更多的朋友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白马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涟源市政府 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