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

回顾
陈文艳是河北省遵化市第二中学的一名教师,从教二十年,她把自己的一腔热血都献给了她所深爱的教育事业——全校每年有三十个左右的毕业班,她所带班级的中考成绩,在全校总能排到前两名。
陈文艳常讲:“教师的职责除了教书,还要育人。”陈文艳为了育好人,除了日常为学生做好榜样,业余时间她还翻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将法律知识点点滴滴地传授给学生,试图让学生成长为守法的公民。2006年,陈文艳和朋友编写了校本教材《成长与法》,供遵化二中使用。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七年之后,自己却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投入大牢。
事情缘起于陈文艳对遵化二中及遵化市教育局相关腐败情况的持续举报以及在举报未果后的赴京上访。
2010年中考结束后,陈文艳便多次向学校、市教育局、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反映问题,她举报的事项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中考作弊,遵化二中在2009年至2011年中考过程中存在体育加试作弊、假借少数民族或独生子女乱加分、文化课乱加分等严重作弊行为。二是向学生乱收费,学校收的钱五花八门,每年以正版书籍的价格向学生大量兜售盗版、错版学习资料,每个学生一年至少要交一千多元的各种费用。三是职称评定过程违法乱纪,其中包括假借优秀教师评职称,顶替农村偏远地区教师名额评职称,遵化市教育局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故意将部分指标扣下留作走后门用等。
因为相关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自2012年7月开始,陈文艳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府右街等地上访反映问题,并因此至少五次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遵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为了劝说陈文艳回遵化,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工作人员多次去北京接访,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金钱上的纠葛——陈文艳说是学校主动给的补偿,学校则称是陈文艳强行索要。
2013年10月13日,陈文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7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3日,遵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文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文艳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理期间,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8月2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控方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手机短信、银行汇款、支款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岳晓波、徐鹏、鲁宇航等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自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文艳以遵化市第二中学不给其奖励、扣其奖金等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及周边地区上访、持续缠访,先后七次以不给钱不回遵化为由,向接访她的老师及稳控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16900元。并认为陈文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续缠访的方法,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控方的主要证据是遵化市第二中学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1.遵化市第二中学的校长张建国:陈文艳以各种理由向接她的老师索要钱财共16900元,每次给钱都跟我请示,我再向相关领导请示,陈文艳每次都是不给钱就不回来。作为二中校长,信访稳控工作压力很大,如果完不成信访稳控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就会影响单位的评估评选,作为法人代表也会被问责。另外从单位工作考虑,接返老师都有自己的分管工作,外出接访对这些工作会造成影响。给陈文艳的16900元当时是从书店教辅款借支的,最后是从学校的经费中支出的。
2.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岳晓波:陈文艳去北京上访,我去北京接过她四次,给过她两次钱,一次是1000元,另一次是10000元,共计11000元。给她钱都是陈文艳作为回遵化市的条件,向我索要的。两次给钱都是经过校长张建国批准的。
3.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司机赵麟祥:2013年6月,我和岳晓波副校长去北京接陈文艳,陈文艳要1000元,不给钱就不回来。2013年6月29日与骆海生科长去北京接的陈文艳,陈文艳要求给她1000元路费就回来。在2013年7月,我和副校长徐鹏去北京接陈文艳,陈文艳说不给钱就不回来,在回来的路上,徐校长从我手里要了1000元给了陈文艳;在2013年8月,在马家楼接济中心外边我们的车上,鲁宇航给了陈文艳300元钱,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在接济中心外边我们的车上,鲁宇航给了陈文艳1600元钱,再加上前几天鲁宇航给陈文艳的300元,共计1900元。前后几次有我在场的时候一共给了陈文艳4900元。
4.遵化市信访局副局长鲁宇航:2013年8月,骆海生把陈文艳送到马家楼,陈文艳向我要防凉垫钱,我给了她300元钱,又隔了几天陈文艳向我提出条件要轮椅钱600元和近期的费用1000元,两次一共是1900元。
5.遵化市第二中学保卫科科长骆海生:在2013年6月底,陈文艳说她是打车到的北京,让我们给她1000元打车费,不给钱就不回遵化。我和鲁宇航给过陈文艳1900元,是分两次给的,是给的凉垫钱300元、轮椅钱600元和其他费用1000元,共计1900元。
6.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徐鹏:在2012年暑假前后,我和王新华一起去北京接陈文艳,当时陈文艳说回去也行,得把路费给出了,当时我答应了,经请示领导给了陈文艳1000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六七月份,我和司机赵麟祥一起去马家楼接陈文艳,陈文艳提出要1000元的开支,我请示领导后给了陈文艳1000元。经我手一共给了陈文艳2000元。
7.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后勤副主任王新华:2012年暑假前后,我和徐鹏副校长一起去接陈文艳,陈文艳说回去也行,但得把开支给出了,徐校长经过请示给了陈文艳100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3年10月1日前后,我和赵荣成副校长一起去接陈文艳,见到陈文艳后陈文艳说回去可以,得把开支给报了,赵荣成给了陈文艳1000元,陈文艳就跟着回来了,经我手一共给了陈文艳2000元。
8.遵化市第二中学的副校长赵荣成:2012年10月4日,我和王新华去北京接的陈文艳,陈文艳要求给二中校长打电话要路费,最后没有办法,王新华以个人名义给了陈文艳1000元。
9.遵化市第二中学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给陈文艳治病花费16397元;陈文艳上访索要现金共计16900元。
10.遵化市信访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文艳自2012年2月以来,先后31次以学校评优秀教师、职称不合理为由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府右街等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辩方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尹经奎律师在接受陈文艳的委托后,通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到陈文艳举报、上访、受伤以及涉案款项的前因后果,认为对陈文艳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没有被害人,自然不能成立敲诈勒索案件。构成敲诈勒索的犯罪,一定要有明确的被害人,而起诉书中根本没有列明本案的被害人是谁。而且,本案所涉资金均是从学校支付,属于国家财政资金,而国家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一个弱女子也绝无敲诈勒索国家的能力。
第二,陈文艳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特点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而陈文艳就算是违法上访,也会有执法机关出面制裁,根本算不上什么威胁或要挟。
第三,陈文艳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陈文艳坚称是校方工作人员主动给她的,即使假设是陈文艳索要的,给她的钱也都是补偿款、赔偿款或者是报销费用,给钱的本质是政府补偿陈文艳因上访所受损失,这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敲诈勒索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四,指控陈文艳敲诈勒索没有法律依据。上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是威胁,用钱维稳不能成为被敲诈的理由。此外,辩护人还找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两案案情极为相似,但彼案的当事人被判无罪。在一个法律统一实施的国家,同样的事实不应出现不同的判决,尤其是在定性上。
第五,本案是为了阻止陈文艳上访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本案诉讼文书中记载的报案人都是匿名的,卷宗里没有被害人。侦查机关取得的对陈文艳有利的证据拒不出示,检察机关讯问陈文艳的笔录也藏匿起来,对陈文艳采取刑事手段完全是为了阻止陈文艳上访。而且,如果有关公职人员先支付费用,然后启动刑事程序,以敲诈勒索罪将陈文艳送进监狱,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应有的诚信、公正的原则。
第六,对于陈文艳的一些损失,相关人员或机构理应赔偿。起诉书中认定要钱共七次,假设平均起来,一次两千多元钱,远远不足以补偿一次上访的成本。而陈文艳曾遭受接访人员的殴打,并将其腰椎间盘打伤,不但应当给医药费,还应当赔偿误工等其他费用,做伤情鉴定,参与殴打的人员,依法应受党纪国法处理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如果将陈文艳定罪,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说陈文艳的行为构成犯罪,使国家财产遭受了损失,那本案中所有的证人——参与接访的人员、批准给钱的官员全部都是共犯,假设不够敲诈勒索共犯的条件,也肯定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
在发回重审后,辩护人再次论证本案之所以涉及财产的问题,就是因为上访的差旅费和因上访引起的伤病的费用问题,与所谓的“敲诈勒索”毫无关系,因为对陈文艳进行刑事立案的本质就是为了“接”访。证人证言都证实,所涉及的钱都是各种费用的报销问题,所有钱的给与不给,都是工作上的问题,一级请示一级。信访局的公务员找单位接访的,单位接访的找学校的一把手领导,学校的“一把手”领导再请示领导,这领导也应当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最后都认为可以给陈文艳报销费用,这怎么一下子就反而就构成犯罪了?如果认定陈文艳的行为构成犯罪,最终会导致逻辑和常识的混乱。本质上,就会等于,一级一级反映,说陈文艳要敲诈勒索我们,而且是从具有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开始,最终,又是由具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拍板决定,同意陈文艳的“敲诈勒索”,并进行给付。
因此,陈文艳的行为是合法的,既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刑事违法性,即便假设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个普通人,也不会认为陈文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果认定陈文艳的行为构成犯罪,最受伤害的将是国家公权力的信誉,由于本案从始至终都有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官员代表政府参与其中,如果这样拿到的钱是犯罪的话,谁还敢于与政府或国家公务人员进行任何涉及金钱的行为?政府公信力将如何维系?当时为了政绩评价出钱换取罢诉息访,事后过河拆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算是讲信誉的行为吗?给陈文艳的行为定罪,最受影响的是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同时,也无法认定其中公职人员包括现场警务人员的行为性质。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时认为,被告人陈文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持续缠访的方法相要挟,向接访及稳控工作人员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艳所提“我是因为职称评定不合理及学校乱收费等原因多次去北京上访,学校老师接我时给我钱都是他们主动的,不是我要的,有的钱我已经还了”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所辩,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陈文艳犯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需要查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文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发回重审后,遵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做出了重新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文艳以遵化市第二中学在教师评优、职称评定、奖金发放等方面不合理为由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府右街等非国家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持续缠访,并受到治安处罚。被告人陈文艳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期间,对接访人员提出不给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回遵化,接访人员为完成接访任务,经请示校领导后,共给付被告人陈文艳现金16900元。
遵化市人民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恫吓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恫吓的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以恶言相通告,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足以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的余地。通常表现为以在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毁坏被害人人格、名誉相威胁;以毁坏财物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弱点相威胁、要挟;以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相威胁、相要挟等。本案中,在客观方面,根据接返陈文艳的教师证实,遵化市第二中学给被告人陈文艳接返的费用是以报销路费以及吃住费用形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