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关于承包人垫资施工的约定。当前司法实践认可垫资条款的效力,主要原因在于:
1、垫资施工符合行业惯例,在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中普遍存在。
2、垫资体现了承包人的实力,承包人以垫资的方式进行竞争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3、垫资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单纯借贷行为,承包人支付垫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借贷利息,而是为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所以不能认为垫资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企业间的非法借贷行为。
4、垫资约定是双方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
5、垫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禁止施工垫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中规定了关于垫资按有效处理的原则。要注意的是,垫资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利息,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约定利息的则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高于的部分会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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