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人民政府还我家公道!
我叫陈俊,湖北省咸宁人,我父亲于1985年春落户于咸宁市浮山办事处旗鼓村四组,并家庭联产承包了责任田地。我家共计家庭成员7人,落户到现在已经有三十多年了,按时完成各种税收任务并尽了村民义务。,组里的土地于2004年被全部征收后,征地补偿费款已分期分批分发给本组村民仅限于所谓的“当地人”,我家被认为是“外地人”一分也不给!具体情况是:村里于2004年10月每人6000;2005年3月每人150;2005年5月每人4000;2006年春节每人350;2006年3月每人1500;2006年中秋每人200;2007年元旦每人2000,每人7次共计分得14200元;我家上访后7口人才每人仅补2000共14000元,比不上别人家一个人分到的钱!这还是指2007年止,后面还陆续分过几次5000元和500元。总之,村里还欠我家应该享有明确的85400元征地款!(这还是指2007年前的,后面几年陆续还分过几次5000和5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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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各级上级领导关心农民,责令村委会依法给予我家村民、组民待遇,尽快归还拖欠我家的征地款!
申诉人:陈俊 13797257530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我办责成浮山办事处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陈大茂(陈俊父亲)原籍横沟桥镇李堡桥村,1985年到旗鼓村四组做房定居。当时旗鼓村四组于1982年已进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当事人家错过,但时任四组组长张昌禄将自己的田地三亩多匀给当事人耕种,属个人行为。在第二轮延包时,当事人家承包水田2亩,旱地1.03亩,并逐年完成国家各项税收任务。
当事人征地补偿情况:2003年当事人家被征旱地面积0.75亩,分得征地补偿款18012.5元。同时,按照旗鼓村四组村民代表大会上制订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又先后获得各类补偿费用29500元。
2005年12月,时任办事处综治办主任发现当事人一家在其原籍横沟桥镇李堡村5亩责任田在耕种。旗鼓村村民们认为,当事人一家在原籍享受村民待遇,在旗鼓四组就不能再重复享受权利。
2017年8月11日,浮山办事处纪委书记带领调查小组再次到横沟桥镇李堡桥村十三组进行实地调查,陈大茂在原籍有责任田5.86亩,2011年,因修建咸通高速,征收当事人家部门田地,补偿当事人家土地款、青苗费、迁坟费用等共计84216元。
因旗鼓村四组当时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支付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来制定的,依据村民自治法,上级行政部门无权废止。
对于当事人要求在补偿拆迁方面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福利待遇的问题,浮山办事处将在本周内,联合司法所、旗鼓村村委及旗鼓村四组村民进行协商及民意调查,争取给各方一个满意的答复。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咸安区政府办 2017-08-22 11: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