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人:韩庆军; 电话号码13136472130;被投诉举报人:公司名称(温岭市城北许记平价食品铺) 住所地:浙江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后湾新区5幢1号3楼 诉求事项;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赔偿投诉举报人,2.要求将 以邮件形式或者以电话形式回复投诉举报人(收件邮箱1129859948@qq.com),(执法机关代码、案件编号、处罚决定、投诉举报最终结果告知书、具体受理人及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实与理由;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温岭市城北许记平价食品铺)开设的淘宝店铺店铺名为:(许记平价美食店 )购买“温岭岙环特产手工白糖麻花香酥油赞子油爽油桑糕点300g二份包邮 ”,总金额15.7元,购买了1包,订单号:25612111222188695,购买时间为;2017年6月4日,被投诉举报人用天天快递:运单号码: 667617653994 于6月6号收到货物,发现产品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者信息,质疑来路有安全隐患,现在投诉举报到贵局,食品应受(食品安全法)约束。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被告所售商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8条,属于非法销售、其情节恶劣,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从重处罚!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与诉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合情合理合法、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投诉举报人的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并向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投诉举报依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好,你于2017年6月21日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于6月4日在温岭市城北许记平价食品铺购买了温岭特产岙环油桑,后发现该食品为三无食品,要求处理的投诉事项,本单位于2017年6月21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你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6月16日我局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已责令当事人停业并下架淘宝店铺中所有食品。针对你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调解,被投诉方已赔偿你300元,你表示接受。经办: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方式:86917129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