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是否表示劳动者放弃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的权利?现在申请人想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交劳动仲裁,是否正确?
您好,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为法定管辖,任何放弃向具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约定均属无效约定。申请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如下: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11-04-11 10: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