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江善福,男,汉族,系永定县高头乡高东村万安组人(身份证号码3526231968082544140)。妻苏冬娘,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2623197110294486)。1989年9月18日生下一子,取名江康安(身份证号码350822199009183310),响应政府计划生育号召,领取独生子女证。儿子江康安长大成人后,长期在外打工,认识广东惠州女孩林春霞(440881198804257427)并恋爱同居,于2012年2月1日在龙岩曹溪乡生下了一孙取名江锦林(有医学出生证明)。因为长期在外打工,未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江康安于2014年突然得急性肝病,医治无效去世。孩子母亲林春霞已回广东,无法联系,留下一孙由爷爷奶奶哺养,儿子的突然去世,给我家庭沉重打击。本人已接近进入中老年,体力已渐渐衰退,妻子身体虚弱,生活十分困难。现我孙正直入幼儿园就读之际,需要办理户口,本人多次走访县乡公安部门,至今未着落。象我这样的特殊情况该怎么办?请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照顾落实为盼。(证件:独生子女证、疾病证明、火化证明、孙出生证明等复印件已交公安部门。)
此致
敬礼!
咨询人:江善福
2015、6、11
江善福先生:
您好,您反映“孙子入户口问题”的来邮收悉,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有关条款规定,建议您孙子江锦林的户口先随母落户,后再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按《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九十三条(一)“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将您的孙子户口迁移到您的户头名下。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永定区公安局于 2015-6-29 10: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