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食品,无证生产,

投诉人,孙铁风联系电话18357511181被投诉人 嵊州市洪斐土特产网店”、经营者为“周红斐”联系电话152585514451.2017年10月19日本人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中店铺名称为“洪斐土特产”的淘宝商铺里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的香榧,淘宝订单号为:70746812886820509,在收到商品后,经检查发现,此商品为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且无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此商户应当向本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此淘宝店虽然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其交付的产品没有相应的许可标识,或许可信息,同时也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为非法生产2.此淘宝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为“JY13306830129360”,名称为“嵊州市洪斐土特产网店”、经营者为“周红斐”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3.请求退还本人货款(2400元)以及购买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24000元),共计26400元。 4.并要求得到相关单位的回应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嵊市监信复字〔2017〕111号孙铁风同志:你于2017年11月3日投诉的信访件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1.2017年10月19日你在淘宝网购物平台中店铺名称为“洪斐土特产”的淘宝商铺里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00元的香榧,淘宝订单号为:70746812886820509,在收到商品后,经检查发现,此商品为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且无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此商户应当向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此淘宝店虽然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其交付的产品没有相应的许可标识,或许可信息,同时也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为非法生产2.此淘宝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为“JY13306830129360”,名称为“嵊州市洪斐土特产网店”、经营者为“周红斐”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3.请求退还本人货款(2400元)以及购买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24000元),共计26400元。4.并要求得到相关单位的回应。二、调查情况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局工作人员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将被诉方负责人周洪斐召至13215办公室,并电话联系投诉方孙铁风进行调解。三、答复意见经电话与投诉人联系,其称要求退还购物款2400元及赔偿1.5万元,但被诉方坚持退还购货款2400元(退回香榧已收到),并赔偿给投诉人240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故调解未成,建议另择途径解决。特此答复。联系人:张成、王凯联系电话:83207619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7日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