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考加分广东高考加分

我是一名学生家长,请问:
1、佛山中考的加分规定:哪种情况可以加分?分别是加多少分?
2、广东省高考的加分规定:哪种情况可以加分?分别是加多少分?
恳请市教育局领导在百忙中之给予解答,谢谢!
根据《佛山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的规定,今年佛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如下:
⒈ 烈士子女及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部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10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⒉ 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降10分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⒊ 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省籍同胞子女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侨务或者台湾事务部门证明)。
⒋ 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降5分录取(须提供区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硕士学位证书和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证明)。
⒌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须有区级以上计生部门证明)。
⒍ 初中阶段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降10分录取。
⒎ 初中阶段被团市委及以上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称号的考生降5分录取。
⒏ 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者教育与体育行政部门合办的体育比赛,取得省级以上前六名或者市级前三名的考生,或者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或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者降5分录取(须有市级以上相应行政部门证明)。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其中最高一项。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如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20分投档;立二等功(个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个人)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和获市、县(市、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10分投档。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0〕32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①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②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的,单独划线录取。③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④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在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时,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9)体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26号)执行。
(10)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就读;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者,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除以上照顾政策规定外,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2010-07-28 14: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