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来电反映,他是霞浦县长春镇大京村人,他爱人在厦门上班,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在厦门看病,出院时厦门方面有报销了一些医保费用,余下的一些费用没报,他爱人在2013年10月份左右有在霞浦县办理新农合医疗保险,现在他想把余下的费用拿回来报销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不能重复报销,但他不理解,如果有冲突为何当初投保时工作人员都没有给出任何的告知,还同样收取了保险金额,既然投保了就该给出相应的报销,负起保险的责任。现请相关部门给予满意答复,协助处理。
一、关于您爱人这次的住院补偿问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88号)第五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转移时,个人只能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医疗保险,不能双重参保,也不能重享受待遇”的规定精神。您爱人在厦门已参加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并且这次住院的医疗费在厦门已获得相应的报销,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以上规定的。
二、关于您反映的“如果有冲突为何当初投保时工作人员都没有给出任何的告知,还同样收取了保险金额,既然投保了就该给出相应的报销,负起保险的责任”等情况。
每年的筹资缴费工作都是由当地乡村干部积极宣传动员后,在上年度的年底之前收缴的。经了解,在缴费期间,您们因工作繁忙在外,无法亲自回家缴费,是委托您母亲代缴的,村干部在缴费时有宣传新农合的相关政策,是否是您母亲不知道您爱人已经在厦门参保了,出于好心又帮您们代缴了今年的新农合保费,因为目前在我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保没有联网,参保信息无法共享,所以就造成您爱人重复参加了医疗保险。目前上级正在准备将三保整合和联网等事项,会尽量避免重复参保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议
在每年缴费的时候,您应及时交代家里人,您们在外的参保情况,如:您爱人在厦门已参加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就不必要再选择参加霞浦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若一定要参加霞浦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必须将在县外参加的其它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终止后,才能参加霞浦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重复参保。
若您对我县新农合政策仍有异议的,可登录霞浦卫生信息网《农村合作医疗专栏》查询;或致电8866323、8866325咨询。再次感谢您对新农合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霞浦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0日
(卫生局于 2014-9-10 10:5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