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几点修改建议一、 要立足于解决突出的矛盾纠纷。
立法首先要解决立法的目的,我市进行物业立法,无疑是个好事情。最近几年以来,业主和物业的矛盾急剧增加,因此立法的目的秉承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使发生纠纷的时候不至于无法可依。
建议:撰写草案机关认真调研我市物业管理中的突出矛盾,以后发生此类矛盾应该如何依据条例进行处置,将处置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 要保证法律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1.要明确各管理机关的权利义务。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物价、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社区综合治理中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这一条款想来大多数老百姓都不知道说的是什么。2.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草案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然就是一句空话。逐条、逐款讲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例如:草案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请问此条的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谁建立?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是指的哪些问题?草案第六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指的是那些行为不具体、不明确。应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没有处罚,就没有震慑力。”执法部门若不严格执法,就无法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比如醉驾入刑,立法后交警部门“动真格”,很快就刹住了这股风气。例如:草案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违反了草案的规定,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法律条文很严肃,有规定,那么违反了规定就必须有处理意见。三、草案要坚持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具体化的精神。我市的草案是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具体化,《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内容,如非必要不能随意删减。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就是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中的资质进行了删除,很自然让人想到我们是不是不要监督服务企业的资质了。
四、 草案要强化信息公开
信息不公开是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只有公开才能消除误会、谣言,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五)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六)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此条对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但是草案却没有将此条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而是删除,显然不合适。
这些建议考虑得很务实具体,经过了认真的思考,结合了现实中的矛盾纠纷有感而发,真是有心人啦。
谢谢钟山风雨!!!!
孝感将制定《孝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现在草案征求意见,这么重要的事情,涉及孝感城区所有家庭,好像关注度不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