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开放了私信功能后,小编在后台收到很多咨询,其中就有关于超出经营范围开票的问题,看来大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否属于虚开行为很是关注,毕竟很多时候公司的业务可能刚好就卡在虚开或者不虚开的边缘。比如说,公司借款给别人,自己无法开利息发票,但是对方需要利息发票怎么办?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区税务局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小财今天带大家看看各地区税务局是如何规定的吧。
首先来看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国税总局规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所以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着就是营改增之后各地区对于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的解答了。
内蒙古国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甘肃省国税:如果是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业务,建议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湖北省国税的口径跟甘肃省国税的差不多。
根据以上地区国税总局的解答,我们可以知道,超经常范围开票,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都可以自行开具发票。税务局最多是简易纳税人如果业务频发的话,就去工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由此我们看出,开票超出经营范围,只要是真实业务,就不会直接被认定为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