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无视群众生命,知法不执法

武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无视群众生命,知法不执法
申诉诉求:
2014年2月28日,我父亲钟志光驾驶摩托车与闽F66655发生碰撞后摔倒在地,该车主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拨打电话,也未采取救助措施,且在周边群众劝阻的情况下,依然肇事后逃逸现场,致使我父亲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在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认字【2014】第00034号)中的交通事故证据中的第二条第二点中明确显示该车驶离现场,但在事故认定中,武平县交通管理大队对肇事司机逃离现场未作出任何责任追究,丝毫不重视受害者生命利益,知法不执法。我想请问,该事故难道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吗?
为讨回公道,我亲属多次到交通大队表达诉求,追问“为什么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扣押,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不依据刑法对肇事逃逸司机进行责任追究”。大队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正面回答反而态度模糊,言辞闪烁,既不扣押对方车辆,也未督促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所属龙洲物流有限公司与我家属联系,全然不顾死者亲属感受。
武平县交管大队有法不依,无视群众生命,无视百姓诉求,与依法治国要求格格不入,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背道相驰,请龙岩市政府领导一定要为我们主持公道。
钟志光亲属:你们好!你们的诉求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并不常见,事发当晚缺少目击者。为此,武平县公安局投入了刑侦、交管、派出所等大量警力调查案情,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也为查明事故过程给予了帮助。当明确了交通事故的性质后,我队办理过程中始终与死者家属保持密切联系,他们对办理工作心知肚明,对事故责任的区分及其分析理由亦一清二楚,不应当以如此语言诋毁办案单位。该事故也经死者家属向龙岩市交巡警支队提起复核,支队维持了我队的调查、分析和认定。至于死者家属提出的“逃逸”问题,在当事人不明知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构成“逃逸”要件的。假如涉事车方明知的话,从离开现场到我队查获该车的几天内,完全有充分的条件将该车清洗得一干二净,在车角就无法提取到死者的身体组织物。事故真实过程可能难以查证认定了,造成一桩悬案。(武平县交警大队于 2014-5-6 10: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