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住房公积金

咨询:如何追讨住房公积金
我们是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保安服务部的合同工,但是公司一直以来都没有为我们购买住房公积金,查阅国务院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想问:
公司不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购买住房公职金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我们应该如何做好?
回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每月依时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如果网友您是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现单位没有为您缴存公积金,请先向单位提出,要求按国家法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及缴存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您再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反映,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服务关系的依据,我们将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核实跟进,依法办理。
2010-11-30 15:3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