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业务损害职工权益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顾大面积工薪家庭出现房贷还款违约甚至家庭破产的风险,出台暂停办理“手工逐年提取按月冲还贷”业务的政策,违反了: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规定,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可以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职工相关权益,请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2017年8月29日发布的《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7]4号)文政策是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支持做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的函》(闽建金函[2017]8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进行研究论证制订的。
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各不相同,根据属地原则,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当前经济形势和资金状况作政策调整。
新政的“手工逐年提取按月冲还贷”也只是暂停办理一次,间隔满12个月后,又可恢复每年手工逐年提取按月冲还贷业务。
况且新政的“按年冲本金”业务保持不变,并没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本意,你的投诉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误解。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7-9-14 11:3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