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又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问个人独资到底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啊?
关于您的咨询,我局回复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一是具有主体资格,二是该主体能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守法经营。因此,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如采购项目没有特别要求,应当符合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成为供应商。
2013-03-27 17: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