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广播电视大学97届毕业生张立平的辛酸就业路(图)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力。
我叫张立平,男,现年38岁,2000年6月毕业于湖南省广播电视大学,大专学历。怀着走出象牙塔的惊喜,手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桑植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桑植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报到通知单》来到桑植县财政局。
毕业分配到县财政局工作,同学们多的是羡慕,多的是祝福,我心中充满自豪和满足。哪知,噩运开始了。
  县财政局人事股长佘菊海接收了报到通知单,希望我先回家,听候局领导的统一安排。我满怀感激,回到了家里等候。哪知,这一等就是15年·
  2000年7月——2003年6月,在家闲着,生活无着落,同学相邀去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谋得了一份计调工作。800元的底薪,偶有小费的打赏。我的心里是充实的,有的是快乐的生活,有的是快乐的工作。可恶的“非典”肆虐,张家界旅游业一厥不振。亏了做老板的,苦了做旅游的,散了做导游的,我回家了。
年轻,有的是激情。失业了,我不怕。再去学艺闯荡,我报考驾校。2003年9月拿到了驾驶执照。靠着父母多年的积攒,我买了辆二手面包车,干起了无证经营的非法“勾当”。起早贪黑;东躲西藏;一身汗,一身泥;饥一餐,饱一顿;生活终于有了基本保障。哪知,夜路走多了,总会碰见鬼。终有一天,公安交警逮住了,非法经营得受罚,车辆过期得报废。我血本无归,我欲哭无泪。2005年底,新春佳节的气息越来越浓,小小县城人头攒动,他人鸡鸭鱼肉、糖果糕点礼品成小山似地往家里搬,而我还在为生计奔波,我的家散了,妻子嫌我无德无能养家糊口,携儿出走他乡。
无奈的我再次外出觅工,人人都说“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天堂多的是华丽,多的也有冷漠。喝着自来水、啃着冷馒头、身着略有汗臭的行头四处应聘。学文科出身的我以欺骗的方式进了杭州邦联安能公司,做了一名机器操作工。流过汗,流过血,流过泪··
高强度的劳动,低廉的工资,我时时努力,幻想有一天能通过勤奋改变自己的命运。专业不对口,学艺不精,老板炒过我的“鱿鱼”。当苛刻得象守财奴葛朗台一样的老板把打工仔当**一般使唤时,我也挺起腰杆炒了他的“鱿鱼”。2006——2008年江苏、上海都留下了我疲惫的身影,我仍然一无所有。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开来,火车上挤满了失业回家的农民工,成千上万人中有我。疲惫的我回到了家乡,好男儿四海为家,我没有做到。
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一位好心的女孩接纳了我,我又成家了。为了娇妻娇女,我只能在家乡小城打工,在酒店应聘做过保安,替人开车做过驾驶员,只要有一份微薄的工资,我愿意工作,我需要钱。妻子没有工作,乖巧的女儿嗷嗷待哺·
2010年,桑植县委、政府为解决大中专毕业生遗留问题发出一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通知。
我的心中又冉冉升起了希望。从2000年毕业至今,我已是一个边缘人。找毕业证,找档案,风里来,雨里去,急匆匆的路上差点因交通事故而丢掉身家性命。高额的学生档案存管费、报考费、参考资料费,并不宽裕的我依然大有大文豪鲁迅笔下孔乙己的豪爽,每次交钱均是一叠钱,毫不吝啬。
在家认真复习,挑灯夜读。又回到读书时代,更有红袖添灯夜读书,我惬意。两个月后,我接到不能参加考试通知,我傻了,原因简单,我是97届的,县里只解决96届以前的大中专毕业生问题的。我们质问:为何通知中没有明确,凭什么文件依据定的,是谁确定并划的届度界线。人事局工作人员一脸的傲慢:“谁定的”,“领导定的”。“有什么事,你们找领导去!”
领导是个什么人呢?问这个领导,他不管;问那个领导,他不知;再去找大领导,他不耐烦。我有点懵懂了,领导是不是面对问题的一个“托儿”呢?找来找去,我始终是一头雾水。我本已心如止水,可领导为什么要投石激起层层涟漪呢?为什么还要向我受伤的伤口扎上一刀呢?我头昏了,当时那想杀人的心思都有。
当年的我就业分配安置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可是我没有得到法定的工作岗位。现在在回忆点点:
当年的财政局长与党委书记在争谁的权力大,局长认为他的权力比党委书记权力大。那时的党委书记不是太听他的话。据说,我的工作分配没有经过局长的同意。
当年的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仅是一办事小机构,比起有钱有权的财政局来说,那简直是无权的古汉室“小阿斗”在乱发号令。
当年我的父亲,仅是财政局的一个小股长,权力没有局长大。还因多次顶撞领导,号称“犟驴”,领导放言以后“一家不得好过” 。
老百姓讲话与领导讲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老百姓是做奴隶的命吗?普通百姓说话有谁听呢?我11年来,先后找过多位领导,他们是原财政局局长、书记、县计委局长副局长……现任财政局局长、人事局局长、副县长,甚至市发改委领导……他们都说应该安置工作,可事实呢?没有!没有!我的工作,到底谁说才算数?我必须得找市委书记、省委书记,找到现在的包青天吗!
包青天你们好找吗?报纸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我一介平民,要通过何种方式才能见到你们呢,要高举一面“冤”字大旗来到市委、省委大门口吗?窦娥喊冤,六月飞雪。我表达心声,能有人听到吗?!
行政公章的有效质疑,认真翻阅我的就业分配公文,每份公文上均有大红的公章,是我当“窃贼”能力强随手偷章一枚盖印,还是手握公章的人乱作为,我不得而知。
在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在湖南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鲜红的公章对于官员的权力而言是那么苍白无力。公章和公信力对领导来说都是无效的 “挚友”,最大领导的讲话与指示才有效。
  又到了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时刻了,公务员录用考试如火如荼,千军万马在过独木桥。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招聘活动热火朝天,人头攒动。新闻报道中多的是莘莘学子海外学成归来报效祖国,多得是名校帅哥靓妹就职国企。也有清华大学生当屠夫的,也有北大学子当环卫工人的,有湖大妹子回乡务农的,有师大才子当村官的。
  我的工作在哪里?可怜的天之骄子呀,就业之路如此辛酸,你做好了准备吗?
廖卫律师: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资源的配置、使用、开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五条 到国有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第六条 毕业生择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附件1, 以下简称推荐表);
(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至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事项,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 原系农业户口的毕业生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毕业生择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犯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复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廖 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csu168@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邮编:410001
电 话:0731-88804315,qq群:51082928
2015-02-25 11:24:17
廖卫律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华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 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一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当提前。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扫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区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作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高等学校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第二十五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 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 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地方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某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内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询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生)和硕士、博士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费生)。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廖 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csu168@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26层,邮编:410001
电 话:0731-88804315,qq群:51082928
2015-02-25 11:27:19
网友20150215104151:??? 2000年毕业?专科?财政局?2015-02-15 10:41:51
网友20150225101516:伤心 去杀人呀2015-02-25 10:15:16
timmy:同是电大,命运也同 你好,我是毕业于郴州电大的。在分配情况同你一样。现在还没落实,在深圳工作。希望我们能联系上2015-12-16 22:03:47